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國家對棉花市場的宏觀調控,保護國家棉花資源,維護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產品質量法》、《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棉花收購、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進行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對棉花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廢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絨。
本辦法所稱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制度是指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的企業,除應具備一般經營條件外,還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經資格認定機關審查認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資格的行政許可制度。
本辦法所稱資格認定機關是指參與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工作的省級各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統稱。主要包括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本辦法所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是指《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辦法的有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全國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工作的總體指導和組織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根據本辦法負責當地棉花加工企業資格認定工作,并負責本地區棉花市場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棉花加工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凡從事棉花加工的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資格認定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資格認定機關對予以受理的申報進行棉花加工資格條件的審查和認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授予新的《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認定企業名單。
本辦法頒布之前已經獲得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的企業,在過渡期內按原資格認定條件復查合格的,可繼續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在過渡期結束后,由國家統一公布取消原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證書。
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資格認定不收費,所需費用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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