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7號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自2011年12月15日起,我國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汽車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期限為2年。2012年10月,商務部根據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的申請,對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部分汽車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調查。海關總署同時發布了2012年第49號公告,規定在復審調查期間海關對申報進口的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部分汽車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保證金和反補貼稅保證金。根據新出口商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調整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部分汽車產品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稅率,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3年第42號公告(詳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8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部分汽車產品按照調整后的反傾銷稅稅率(3.6%)和反補貼稅稅率(0%)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9號同時停止執行。
二、對于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9號的規定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稅保證金和反補貼稅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有關單位可自2013年7月18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
三、對于申報進口其他廠商生產的部分汽車產品,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75號、第76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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