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增值稅納稅人均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資料
納稅申報資料包括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和納稅申報其他資料。
(一)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明細)。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確定應稅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其他情況不填寫該附列資料。
(5)《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收抵減情況表)。
(6)《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確定應稅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其他情況不填寫該附列資料。
3.上述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表樣和填寫說明詳見附件。
(二)納稅申報其他資料
1.已開具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存根聯。
2.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
按規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抵扣聯。
3.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復印件。
按規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其他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復印件。
4.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及其清單,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
5.已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
6.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確定應稅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合法憑證及其清單。
7.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為必報資料。納稅申報其他資料的報備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宣傳和輔導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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