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羅拉”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二審
6月18日,一起侵犯“摩托羅拉”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本上午9時15分的開庭因為上訴人李某的堵車遲到而推遲至9時35分。
在本案的一審環節中,被上訴人摩托羅拉公司發現,上訴人李某通過上海某通信產品市場中的一店鋪柜臺,以原審被告張某的名義對外銷售假冒“摩托羅拉”注冊商標的手機。原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和張某立即停止對摩托羅拉公司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其中李某賠償4萬元,張某賠償1萬元。李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在二審庭審中,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李某認為假冒“摩托羅拉”手機并非其店鋪所有,而是應摩托羅拉公司要求從其他店鋪調來的手機。而摩托羅拉公司則堅持認為,他們并不存在主動要求李某銷售的情況,而是經調查確認該店鋪有假冒“摩托羅拉”手機的銷售。
在庭審中,李某向法庭聲稱,這是一起“一審原告蓄意策劃,采取欺騙一審法院的手段制造了一樁混淆是非的冤案”。他表示,一審判決書中將上訴人到別的店鋪代購“AURA”手機的事實認定成“向該店銷售人員購買了外包裝注有"AURA"字樣的手機一部”。此外李某還提出,一審過程中摩托羅拉公司出具的公證書失實等質疑,并且認為一審判決自己賠償的經濟損失數額過高。
“我是在他們(摩托羅拉公司)的要求之下拿仿造產品的。我問他們要正宗的還是仿造的,他們說要仿的,而且仿得越真越好。”李某說,為此,他還特地到別的柜臺先后調了兩臺手機,原因是摩托羅拉公司認為“第一臺手機的標識仿得不夠像。”
對此,摩托羅拉公司的代理律師馮臻給予了否認。她指出,在整個購買過程中,均有公證人員參與,公證人員可以證實,“并不存在主動要求李某銷售的情況”。馮臻向法庭陳述,他們曾經經過兩輪調查,確認李某店鋪中有假冒“摩托羅拉”手機銷售,才派人去購買。
在一審判決賠償數額上,雙方亦存在分歧。
李某表示,自己僅售出一臺假冒摩托羅拉手機,獲利130元,而判決的賠償數額是4萬元,“這個判決并沒有法律依據。”
摩托羅拉公司則表示,酌定賠償數額時應該考慮侵權性質和侵權時間。摩托羅拉公司從去年12月在全國提起的訴訟,到目前為止,廣東法院判賠10萬元,深圳法院判賠7萬元。相對這些數額,5萬元的賠償數額并不高。
經過半個多小時的辯論,雙方最終表示愿意進行庭下調解,若調解不成,合議庭將在充分評議之后,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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