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駝起訴侵權案,個體商戶一審被判侵權
駱駝起訴侵權案,個體商戶一審被判侵權
原告駱駝服飾公司訴稱:駱駝服飾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7日,是專業銷售推廣“駱駝”系列品牌商品的著名企業,享有第101337號圖案注冊商標、第3515856號“駱駝”文字注冊商標、第3816390號“LUOTUO”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被告李某某等人未經許可自2009年開始,使用“商務駱駝休閑”作為專柜名稱,使用的“駱駝”文字及圖形商標與原告享有專用權的商標構成近似,誤導消費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被告李某某等人辯稱,被告銷售的涉案商品系從批發商徐某處進貨,有完整的進貨票據和渠道,來源合法;銷售涉案商品時不知道該商品是侵權產品;原告計算的經濟損失賠償額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提供了合法來源,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作為鞋帽的專業經營者,對所售的鞋負有法定審查義務。根據查明的事實,現無證據證明被告所售商品鞋上使用與原告注冊使用的商標相似的標識有合法依據,足以使消費者將兩者混同,造成市場混淆,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被告提供證人徐某證言證明其所銷售的涉案商品來自徐某,經法院質詢徐某當庭在證言中認可被告所銷售的涉案商品均系從其處進貨,雙方現場交錢,直接提貨。但法院認為,不能僅依據徐某的個人自認,且缺乏其他交易憑證予以佐證的情況下,認定被告銷售的侵權商品有合法的進貨來源。故被告以此為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等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相應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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