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服企商標搶注為何與名人頻頻掛鉤
因認為自己的名字在中國被惡意注冊成了鐘表類商品的商標,國際流行樂壇天后級人物“小甜甜”布蘭妮將中國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銷準予注冊裁定。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布蘭妮的訴訟請求。
無獨有偶,國際籃球新星林書豪的名字遭搶注的消息也引起了公眾極大的關注。
據記者了解,目前,搶注名人的名字當商標已經成為知識產權領域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
搶注名人商標風潮漸起
布蘭妮在起訴書中稱,她是當今世界流行樂壇炙手可熱的流行天后,“BRITNEY”作為她的名字,在中國的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而她的姓名“BRITNEYSPEARS”已經作為商標在美國取得了多類注冊,在中國也在多個類別上獲得了商標注冊。
布蘭妮認為,深圳萬富達貿易有限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未經原告授權,故意將她的名字作為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借她的知名度以獲取不正當利益,嚴重侵犯了她的姓名權。此外布蘭妮還稱,她在國際歌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BRITNEY”已成為世界娛樂和時尚領域無可爭議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必然會在市場上導致混淆和誤認,使消費者誤認為冠以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她有關。布蘭妮據此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注冊裁定。
據法院查明,爭議商標“布蘭妮BRITNEY”由深圳萬富達公司于2001年8月申請注冊,2004年1月28日被核準注冊,限定使用商品為鐘表類商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布蘭妮方面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萬富達公司申請注冊“布蘭妮”商標時,她已在中國公眾中廣為人知,不應屬于中國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因而判決駁回了布蘭妮的起訴。
布蘭妮之所以提起這場訴訟,是因為“BRITNEY”商標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據了解,布蘭妮唱片銷量平均每年可以賣854萬張,其全球單曲總銷量6000萬張,全球專輯總銷量8700萬張,全球唱片總銷量1.445億張。
與此同時,繼姚明之后另一個閃耀世界的華人NBA球星“哈佛小子”林書豪,也因為其耀眼光環下的巨大商業價值而被江蘇無錫的一家體育用品企業,將“林書豪”注冊為商標。
“林書豪”名字被美國《福布斯》雜志評估價值約1億元人民幣。而這家成立于2002年,主要生產籃球、足球、排球等體育用品的企業只花費了4460元,就將“林書豪”商標成功注冊。據這家體育用品企業的老板虞敏潔介紹,2010年7月,一次偶然的機會,她在電視里發現了一個出色的華人球員林書豪。虞敏潔憑著經驗判斷,林書豪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成為華人NBA球星。
記者在中國商標網上查詢到,“JeremyS.H.L林書豪”商標,申請了25和28兩大門類。其中,第25類主要是服裝、鞋,帽等,28類指運動球類、游戲機、玩具等等,商標專用期限從2011年8月7日到2021年8月6日。
虞敏潔坦言,當初注冊“林書豪”商標純屬一個帶有預判性質的商業行為,沒有惡意炒作等想法。
法律并未明文禁止
事實上,名人姓名以一種讓人尷尬的方式出現在商標上已有先例。當年,謝霆鋒最當紅的時候,市面上突然出現了來自貴州安順一制藥廠的一種名叫“瀉停封”的止瀉藥,一時成為娛樂圈的焦點話題,曾經鬧得沸沸揚揚。
除此,還有“本·拉燈”照明器、“旺家衛”坐便器、“趙本衫”襯衫等等,傍名人的商標也曾經轟動一時。
“目前,搶注商標已經成為很多人眼里頗有‘錢途’的‘朝陽產業’,而名人姓名這樣炙手可熱的資源,自然成了搶注的首選。”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韋之分析道。
據業內人士介紹,在利益的驅動下,現在國內更出現了“職業注標人”、“商標倒爺”,搶注正在走向專業化運作,并且催生了一條產業利益鏈:搶注—炒作—脅迫贖回或轉賣。
“單純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使用名人名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并未侵權。”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翔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商標法》對不予注冊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況做了明確規定。名人名字是否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律,名人要杜絕自己被搶注幾乎是不可能的,除非名人將所有商標類別都注冊了。
“從客觀上來看,以名人名字注冊商標,公眾立刻會聯想到名人。但是,就因為明星用的這個名字,別人就不能注冊為商標,也不公平。”對于搶注名人商標的問題,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徐新明介紹說,這涉及權利平衡原則。每個人都有姓名權,而且有很多人是重名。
在對“名人”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予以定義的前提下,對名人的權利擴大保護,實質上是對商標申請人權利的侵犯。
法律專家認為,從法律上來說,有一個分界線,類似于林書豪這樣,如果在注冊商標時,他還沒成為名人,很少有人知道他,那就可以注冊,而且受法律保護。而在林書豪已經成為名人后,再有人去注冊第25類和第28類之外的“林書豪”商標,就可能對他本人的姓名權是一種侵犯。
另外,在實踐中,因此,商標審查人員在審查商標過程中,對“名人”的“公眾性”具有自由裁量權,類似林書豪這樣的名人,雖然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其被國人廣泛所知也僅僅是近期的NBA球賽所致,不可苛求商標審查員應該知曉林書豪具有較高知名度。{page_break}
搶注名人商標當慎行
搶注最根本的動力還是來源于巨額經濟利益的誘惑。
與著名笑星趙本山名字諧音的“趙本衫”商標被北京一家公司注冊成功,并以10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向國內服裝生產企業進行推薦。
北京某企業策劃公司把大導演張藝謀名字的諧音“張一摩”注冊成化妝品商標,還開出了800萬元的轉讓價。
不僅僅是名人名字遭遇搶注,一些熱點名詞也成為搶注的對象。據悉,“嫦娥一號”2004年就被搶注,開價30萬元,而“集結號”被注冊為12類商標,叫價100萬元。
專家認為,知名商標能讓商家節省開拓市場的投入,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但是,光有好商標,沒有能被公眾認可和接受的產品,也是不行的。有追求的企業應更多地追求獨創性強的商標,遵守商標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據記者了解,雖然布蘭妮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但根據審理法院的判決理由,可以合理推論出,如果在萬富達公司申請注冊“布蘭妮BRITEY”商標時或之前布蘭妮已為中國公眾廣泛知曉,布蘭妮的姓名權就屬于中國商標法的保護范圍,法院就應判決支持布蘭妮的訴訟請求。
“如果林書豪本人對已注冊成功的商標提出異議,還有可能拿回用自己姓名注冊的商標。”據業內人士介紹,如果該商標給林書豪帶來不利影響,并有證據證明該商標使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或者使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產生誤認,當事人可以依據商標異議程序等商標審查的后續程序來請求商標局予以撤銷,或者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據了解,前幾年有人搶注“易建聯”商標就被撤銷了。
而去年底,武漢某公司在沒有任何合法授權及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其經營活動中擅自將“姚明”、“姚明一代”作為商業標志使用,最終被判侵犯姚明姓名權,賠償人民幣30萬元。
“利用名人名字與商品掛鉤多是新生企業為了在短期內擴大產品知名度,起到一定的宣傳效果,但是從長遠來說,對企業并無多大的益處。”專家同時提醒企業,搶注名人商標會引起人們的反感和對企業評價的降低,反而會損害企業的聲譽,對企業今后的發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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