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不要挑戰知識產權的底線
“山寨”這個充滿草根情懷的詞語,本身從一種現象已然成為了一種社會文化。山寨之風的盛行,源于社會人群缺乏品牌意識,品牌和營銷手段落后,另外一方面還在于山寨有適合它生長的“土壤”,80后、90后的興起,為“山寨產品”提供了可以大興其道的消費人群基礎。
目前,社會對于“山寨”產生乃至大行其道的原因缺乏理性的反思、對于“山寨”現象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缺乏體系化的思考,自然地有建設性的問題解決途徑也就無處尋覓。這種制度建設的空白仿佛更加印證了中國“山寨”大行其道背后的創新危機不僅僅存在于技術層面更存在于制度層面的。
評判山寨產品是否侵權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1)是否有仿冒知名商標、商號行為;2)是否是進行簡單或復雜組合、高度仿制,生產出的產品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3)是否不正當地占有了被模仿的在先產品的聲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然而對模仿的一個程度界定上,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就如同阿迪達斯和阿迪王的糾紛。阿迪達斯公司將阿迪王公司的侵權標識稱為“三道杠”,而阿迪王公司則堅持辯稱該標識為“倒F三角”。諸如此類山寨現象,在責任認定上是存在一定爭議的。
在法律上,如果是在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法律并不禁止人們對已有作品進行善意和合理的使用,甚至在此基礎上進行創新。相反,通過竊取他人知識產權而非法獲利的行為,則為法律所不容。
所以,山寨版的制造者應當認識到簡單的模仿不是出路,這既不能讓人創作出具有價值的作品,也無法幫助企業走上自力更生、自主創新的道路,相反會逐漸磨滅我們的創作靈感和研發動力,使我們永遠只能跟在別人的身后,走他人已經走過的道路。只有運用自身的能力,發揮自身的智慧,才能開拓出屬于自己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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