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類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我國現行印花稅稅收政策規定了對13個列舉稅目征收印花稅,其中合同性質的稅目有11個。對未列入印花稅列舉范圍的不征稅。以下是常見的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各類合同。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經濟業務中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對訂單無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納稅人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企業向股東借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則無需印花。
3.承包經營合同。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稅稅目中并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和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無需印花。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印花。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須再重新貼花。
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對于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8.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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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是什么?我們必須承認,它可能是當今企業界用得最多、也是用得最濫的名詞。從廣告、人事、后勤到營銷,什么東西都有戰略。這是對戰略的褻瀆,因為戰略是一個既深奧、又實用的概念。
波士頓顧問公司的奠基人布魯斯·亨德森對戰略作出了經典的概括:“任何想要長期生存的競爭者,都必須通過差異化而形成壓倒所有其他競爭者的獨特優勢。勉力維持這種差異化,正是企業長期戰略的精髓所在。”
財務部門所要做的就是從公司全局的角度,配置資源支持這種差異化的實現——跳出財務和會計來看待財務和會計的工作。這種差異化體現在不同方面,包括:技術的差異化,品牌的差異化,服務的差異化,成本的差異化……
哈佛大學的邁克爾·波特教授把公司戰略歸結為低成本戰略、差異化戰略、目標集聚戰略,我們認為公司戰略就是差異化戰略——低成本戰略是差異化戰略的一部分,用低成本把自己和其他競爭者區別開來。
公司戰略貫徹執行后,將帶來財務結果,具有差異化競爭優勢的公司,比競爭者有更高的毛利率、凈利潤和現金流量。我國絕大多數陷入困境的企業,根源在于沒有建立這種差異化。
關鍵是:我們公司的戰略是什么?差異化定位在哪里?我們必須能夠清晰地回答上述問題。類似“國際一流的能源公司”、“進入世界500強”等等,不能稱為公司戰略,而最多只是公司戰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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