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情形勞動爭議可申請裁判者“回避”
小馬最近因為被所在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而悶悶不樂,正愁著如何能解決這件事情,突然想起了自己的親舅舅老鄭正是本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辦公室的后勤工作人員。于是小馬就將與單位勞動爭議的來龍去脈告訴了舅舅老鄭。老鄭和小馬說,我雖然不是仲裁人員,但是平時和幾個仲裁員都關系好得很,建議小馬可以在本區的仲裁院提起勞動仲裁,到時候他可以幫忙“打打招呼”。小馬覺得這樣似乎自己就勝券在握,于是馬上委托律師對單位提起了勞動爭議的仲裁。案件經仲裁院立案庭受理后,馬上分到了仲裁員老劉手上。小馬再接到仲裁通知書后,馬上將仲裁員的信息告訴了舅舅老鄭。老鄭也借著自己是仲裁院工作人員的身份,約老劉一起吃飯聚餐。老劉想著自己單位老同事一起聚餐,沒什么特別,也就欣然答應。沒想到,飯桌上,不僅有做東的老鄭,還有案件當事人小馬。席間,老鄭把小馬的案件跟仲裁員老劉說了起來,請老劉幫幫忙,支支招。老劉在席上并未拒絕也未答應,只是隨便敷衍了幾句。事后,老劉卻向單位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了“回避”的申請,要求不再審理小馬的這個案件。這下可讓老鄭和小馬傻了眼,沒想到這個“打打招呼”,卻讓仲裁員申請了“回避”。這個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回避”制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筆者借本文來為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一、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必然措施,具有多重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做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此外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都有相類似的規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還頒布實施了《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2號),其中進一步明確:“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二、回避情形不僅限于利害關系,還適用于不當行為
在《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不僅僅把回避情形限定于具有利害關系,還明確了其適用于某些不正當的行為。例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回避:(一)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報銷費用的;(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實踐中,裁審人員回避的執行方式也有兩種:
一是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裁審人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從而主動提出回避的請求。裁審人員的自行回避,應當向有決策權的部門提出。例如,勞動爭議仲裁中,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而法院審判程序中,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則由審判長決定。
二是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裁審人員具有應當回避的事由,有權提出要求該裁審人員回避的申請。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既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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