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所得稅優惠如何辦理減免稅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羅列了目前我國企業涉及到的共55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重申了對企業辦理這些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取消審批,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這在對稅務機關轉變職能,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將會起到很好的規范和促進作用的同時,也對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企業究竟應該如何全面、準確理解并執行好《辦法》呢?本人認為,應該掌握好“四自一防”原則。
一是自行判斷。《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由此可見,企業應當對自身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前提自行作出判斷,這改變了以往對企業所得稅減免需企業提出書面請示并經稅務機關審批的老方法。事實上,從2014年初起,經過1年多的排查和清理,國家稅務總局已先后發文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取消了審批,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今后判斷是否能夠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完全屬于企業自己的職責。所以,企業必須認真研究,確保對自身適用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及時、全面、準確作出判斷。
二是自行申報。對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企業在自行作出準確判斷后,則應該按照規定的優惠期和優惠方法,在預繳及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主動按規定自行直接辦理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相關計算及繳納,無需再向稅務機關辦理任何申請手續,也無需等待稅務機關對享受稅收優惠許可的批復。
三是自行報備。必須注意的是,不需要辦理減免稅的申請報批手續不等于不需要辦理其他任何手續。《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所以,企業對自行判斷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事項還必須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2),同時還要按照《辦法》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四是自行備查。企業還必須注意的是,在辦理報備手續的同時,還必須按照《辦法》要求認真準備好與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書、文件、會計賬冊等資料,具體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所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辦理。
五是防范風險。《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企業對報送的備案資料、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條還規定:“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發現企業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優惠,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屬于弄虛作假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由此可見,企業不僅要對報送備案資料、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而且還要對自身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判斷的正確性承擔風險。這些風險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因報送的備案及留存備查資料不真實、不合法,或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相關事項,使得企業受到稅務機關處理、處罰或影響了對優惠政策的正常享受;二是因對不該享受的優惠政策享受了而可能受到的處理處罰;三是對該享受的沒有享受或沒有足額享受,使得企業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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