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完成任務體罰員工 當心承擔三種法律后果
一個月前,因公司的考核結果表明我不僅沒有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務,甚至差距較大,拖了所在部門的后腿,使得所在部門的年終獎被泡湯,部門負責人李某一氣之下,命令我當著全體部門職工的面做100個俯臥撐,并親自監督和計數。
兩個小時之后,我出現了血尿。醫院初檢為腎臟缺氧出血、腰部急性扭傷導致腰間盤突出,并引發了間歇性神經頭痛。后續檢查結果為全身5處以上神經受到嚴重損害、腰部肌肉嚴重撕裂壞死、胳膊肱二頭肌、兩側肋骨、肋間神經受損等。
對員工的體罰包括一般體罰和變相體罰。一般體罰是指通過對員工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常見形式有用手腳毆打、用器物打、罰站、罰跪、餓飯等。而變相體罰是指用上述體罰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來體罰勞動者,如威脅、呵斥、諷刺、挖苦、辱罵、刁難等。
因為《勞動法》第9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法》第88條第(3)項也規定,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體罰員工必須承擔三種后果:一是只要有體罰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即可以對責任人員給予治安處罰。二是如果給員工造成身體傷害或者精神損害、名譽損失等,便必須給予民事賠償。三是如果構成犯罪,必須根據行為的性質及其損害后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
舉例來說,要是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員工人格,破壞員工名譽,情節嚴重,應按侮辱罪給予制裁;要是故意傷害員工身體,構成輕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其中所指的重傷,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2條規定:“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正因為你基于李某的體罰,已導致腰部肌肉嚴重撕裂壞死而失去功能、全身5處以上神經嚴重損害,當屬重傷之列,決定了李某難逃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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