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要在指定醫院開證明?
有些公司為防止員工虛開病假證明“蹭假”,規定只有持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才能請病假。然而,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構成對員工自主擇醫權的限制?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趙女士是錦天公司的員工。2015年2月起,她多次因抑郁癥到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就診,該中心分別于2015年2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5月26日出具了建議其休病假一個月的病情處理意見單。
自趙女士休病假后,錦天公司一直按每月3160元標準支付她的病假工資,但從2015年5月16日起突然停付,并要求趙女士去其指定的華山醫院復查。2015年6月23日,趙女士按要求至華山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休息一周(抑郁癥)”。診斷結論出來后,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工資。
趙女士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向浦東人保局進行了投訴,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間病假工資。浦東人保局經向雙方調查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錦天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但錦天公司未予整改。浦東人保局遂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錦天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趙女士2015年6月的工資報酬,共計3160元。
錦天公司不服該處理決定,將浦東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趙女士作為第三人參加了庭審。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浦東人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了錦天公司的訴訟請求。錦天公司隨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一中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的病假證明提出質疑,但患病員工也有權根據病情輕重和醫院的遠近選擇合適的醫院就診,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患病休息時需提交指定醫院的診斷書及病假證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且趙女士已按照錦天公司的要求于2015年6月23日至華山醫院復查,沒有證據表明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出具的病情處理意見單存在虛假或不符合診療規范的情況。而錦天公司雖提出趙女士稱病不上班期間在外兼職,但沒有相關證據證實。
法院據此認定,浦東人保局要求錦天公司向趙女士支付工資報酬的行政處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錦天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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