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人員必備的業務知識
對于規模不大、出納工作量不多的企業,可以設一個專職出納人員或兼職出納人員。對于企業規模較大,出納業務量較多的企業,也可設多名出納人員,負責現金收付業務,銀行存款收付業務和貨幣資金的出納。
會計核算方法是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審核和填制憑證、登記賬簿、財產清查、編制報表,出納人員應采用的會計核算方法也應是依據出納工作性質,選擇會計核算方法。如設置賬戶,出納工作需要設置的賬戶有“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賬戶,并根據復式記賬方法對每一項經濟業務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賬戶中按規定的記賬方法同時登記,在登賬過程中,對原始憑證或記賬憑證進行復核,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費用報銷的審核工作。根據業務處理要求,出納人員要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每日結出金額,與現金實有數進行核對,要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定期從銀行打印對賬單,進行銀行存款的賬實核對,對保管的有價證券要根據有價證券的種類登記明細賬或備查賬,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所謂賬務處理程序,是指會計信息的記錄、歸類、匯總、編報的順序和方法,即從憑證到賬簿到會計報表的組織程序和方法,現有的會計賬務處理程序有三種: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匯總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科目匯總表賬務處理程序。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登記總賬的依據不同。因為出納工作畢竟不是一種全面業務核算工作,所以賬務處理程序也有所不同。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出納人員的交接也要按會計法規定進行,出納人員在調動工作或者是離職時,要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這是出納人員對工作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重要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也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
會計工作的交接強調兩點:一是會計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二是在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出納的交接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準備。交接準備分六個方面:①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處理完畢;②將尚未登記賬目的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出納人員名章;③整理應該移交的各種資科,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④編制移交清冊,將要辦理移交的賬簿、印鑒、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物品等內容列清;實行電算化的單位,移交人員還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⑤出納賬與現金和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現金日記賬余額要與庫存現金一致,銀行存款日記賬金額要與銀行對賬單一致;⑥在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扉頁的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并加蓋名章。
第二個階段,移交過程。出納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①庫存現金要根據日記賬余額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查清;②有價證券要根據備查簿余額進行點收,若出現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要按賬面金額交接;③出納賬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負責;④銀行存款賬戶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出納人員在辦理交接前,須向銀行申請打印對賬單,如存在有未達賬項,還需編制銀行存放余額調節表,調整相符;⑤接交人員按移交清冊點收應由出納人員保管的其他財產物資,如財務章、人名章、收據、空白支票、科目印章、支票專用章等;⑥實行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據無誤后,方可交接。
第三階段,交接后有關事宜。①出納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要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②接交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③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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