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檔案“失蹤”30年 單位被判賠償6萬
今年65歲的陳華杰,面對自己消失30年、如今失而復得檔案,除了一絲喜悅之外,更多的是不滿和氣憤。
當年,他被北京某企業以違紀除名后,檔案也隨之神秘地消失了。這么多年來,由于沒有檔案,他想再找份工作、辦理繳納保險等事宜卻事事不順。因此,他訴至法院請求原單位給予賠償。日前,密云法院審理此案后判決該企業賠償陳華杰遲延轉出檔案損失6萬元。
原告陳華杰向法院訴稱,其于1975年到某企業工作,1985年7月被單位除名。此后,單位未將其檔案轉出。他多次到單位查找檔案,均被告知未找到。直到2016年1月27日,單位才通知他“檔案在搬家時找到了”。因單位這個過錯致使其不能找工作、不能辦理低保、無法繳納社會保險、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他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30萬元。
單位辯稱,陳華杰作為被單位除名的員工,應自行提取檔案。而他被除名后,自己沒有及時將個人檔案取走,造成檔案下落不明。現檔案已經找到,且已交給他本人,故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陳華杰于1975年到某企業工作,工作到1985年7月13日被該企業予以除名。陳華杰被除名后其個人檔案并未轉出,其到單位查找但未能找到。2015年年底,單位在搬家過程中發現了陳華杰檔案。2016年1月27日,該企業將檔案交給陳華杰。
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遲延轉檔或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勞動者因其檔案丟失而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損失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受損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本案中,關于陳華杰檔案丟失的問題,被告作為其用人單位,對其檔案負有妥善保管并依法移轉的法定義務。然而,被告疏于履行義務,導致原告的檔案下落不明達30年之久,給原告造成了相應的經濟損失。
根據相關規定,檔案不能交由個人。因此,即便如被告所說,員工被除名的都是自行提取檔案,被告亦屬于違反規定。現陳華杰要求賠償因檔案丟失造成的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然而,陳華杰要求的數額過高,具體賠償數額法院依據被告過錯程度及陳華杰受損情況依法予以酌定。
最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做出上述判決,而該企業未按照判決履行法定義務。陳華杰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經法院執行,執行法官與企業進行了多次溝通,釋法明理和曉以利害,最終該企業如數繳納6萬元,本案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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