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能否變更
小楊在北京一家機械加工公司從事電焊工作。去年,該公司主營業務搬遷到了河北省滄州市。盡管新公司地址距其老家不遠,可他已經把父母、妻子接到北京,并且分別找到了工作,其兒子也在北京讀小學。如果現在再回去,家人就業就學等事情也不好安置。因此,他想繼續留在北京工作。
針對小楊的要求,公司答復稱: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根據生產和經營需要,甲方(公司)可以隨時調整乙方(小楊)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安排”。因此,公司調整你的工作地點符合勞動合同約定,你應當也必須服從。
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的張立德律師說,員工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如變更工作地點,應由雙方協商一致。
在實踐中,有不少企業認為,調整員工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需要與員工協商,但員工不同意的話,企業就容易陷入被動。因此,就想方設法通過勞動合同爭取在調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方面的自主權。
張律師說,企業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地點的條款大體上可分兩類。一類是精準型約定,如約定工作地點是北京市某區某街道某大廈。另一類是寬泛型約定,如把工作地點含糊地約定為北京市某區,或者全國。
而關于工作地點的變更,有的企業提出:企業根據生產或經營需要等,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和崗位,員工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服從。這是比較溫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約定條款。可有些企業則將這一條款約定為:企業根據生產或經營需要等,可以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和崗位,員工應當無條件服從。這是一種硬性的、強制性的約定,在實施過程中容易產生爭議。
張律師說,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處理方法是:員工在勞動合同簽訂后,已經在某實際工作地點進行工作的,該實際工作地點視為雙方確定的具體工作地點。企業不得再以寬泛型的工作地點約定,再行變更員工的工作地點。
張律師說,《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本案中,小楊與公司之間關于工作地點變更的合同約定,突出強調的是“企業隨時調整,員工應無條件服從”,恰恰符合勞動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據此,小楊可以明確拒絕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因此解除其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依法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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