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自制勞務費發放表助職工確立勞動關系
2012年3月,謝某經人介紹到濟南某農業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農業公司也未給謝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4年9月2日,謝某在整理大棚時左眼受傷,自此未再到崗工作。2015年1月26日,謝某年滿60歲。
2015年9月24日,謝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自2012年3月17日起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謝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決定不予受理。謝某不服,向歷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農業公司主張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并提交了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的工資明細表28張、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的勞務費發放表29張,其中勞務費發放表中有謝某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出勤天數、日工資金額及月工資金額,表上均加蓋有農業公司的公章。農業公司稱,公司內部將人員分為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工資表中的人員是工作人員,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謝某是勞務人員,由組長安排工作,組長進行考勤統計并與勞務人員核實后提交公司財務,由公司財務以此發放工資。
法院認為,《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3)考勤記錄;(4)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農業公司辯稱,公司工作人員與勞務人員是單位自行劃分,其提交的勞務費發放表是單位自行制作,恰好證實由農業公司為謝某發放工資報酬,其發放報酬的依據是考勤表。根據農業公司提交的勞務費發放表記載,謝某自2012年3月起領取報酬,與謝某主張的自2012年3月入職相互印證,故對謝某主張雙方自2012年3月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予以確認。據此,法院判決:農業公司與謝某自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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