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起訴未休年假獲賠的悲情誰懂
楊先生在四川綿陽一家企業(yè)工作4年后提出辭職,并于當月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因為兩年沒有休年假,楊先生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后,向法院起訴公司。10月28日,記者獲悉,經綿陽涪城區(qū)法院一審、綿陽中院二審,該案有了終審結果: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判決公司向楊支付13902.11元。
應該說,楊先生是幸運的。畢竟法院支持了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但是楊先生的維權之路頗為坎坷。從在職期間的隱忍,到辭職后維權,再到勞動仲裁被駁回的失落,法院一審二審的漫長等待,并不是每個人有楊先生這樣的執(zhí)著和幸運。更多人既不敢輕易辭職,也沒有勇氣和精力同用人單位對簿公堂。企業(yè)未安排年休假,未依法支付加班報酬的例子屢見不鮮。
關于勞動者休假權利的問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guī)已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由于缺乏具體配套措施,規(guī)定操作性不強,缺乏剛性約束機制,不少勞動者并沒有獲得包括年休假在內的應有休假權利,超時加班、被克扣加班工資的事情時有發(fā)生。盡管社會上要求政府強制推行帶薪休假的呼聲與日俱增,人社部還出臺了《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常回家看看”已經寫入法律,但是勞動者帶薪休假落實情況并不理想。根據相關單位統(tǒng)計,我國目前每年可享受帶薪休假的職工僅有三成,另有21.8%的職工雖符合條件,但從未帶薪休假,還有26.3%的職工“偶爾享受”帶薪休假。與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相比,私營企業(yè)成為職工無法帶薪休假的“重災區(qū)”。
在金融風暴期間,有政協(xié)委員甚至建議,暫停執(zhí)行員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理由是“飯碗比福利更重要”。上海某公司要求所有員工“五一”小長假加班,將一天8小時精算成480分鐘,讓員工每天提早2分鐘下班以充當補休。法定假期就這樣被肢解,帶薪休假的現(xiàn)實語境可想而知。
雖說當下用工荒來襲,但是就業(yè)難與用工荒并存。從當前勞資雙方的供求關系與博弈能力來看,推行帶薪休假存在著勞動者權利的瓶頸問題。除了機關事業(yè)單位有年休假、學校有寒暑假以外,用人單位不給職工帶薪假期,職工往往無可奈何。不說小作坊與私營企業(yè)員工的休假權利難保證,白領也未必敢找老板要假期,只能“被全勤”、“被加班”。職工雖然不愿意放棄帶薪假期,但是帶薪休假畢竟不能跟脆弱的飯碗相比。而且?guī)叫菁龠€存在休假時間分散,單位工作安排與執(zhí)法部門取證困難的問題。
而據資料介紹,在歐美國家,用人單位如果對帶薪休假貫徹不力將付出沉重的補償代價,高昂的違法成本促成了帶薪休假制度的落實。在我國,雖說《勞動合同法》與《帶薪年休假規(guī)定》為勞動者爭取話語權提供了法律保證。千千萬萬勞動者堅持呼吁為帶薪休假營造出輿論氛圍。但是,由于勞動者維權成本較高,對違規(guī)用人單位缺乏處罰細則,執(zhí)法部門執(zhí)行力疲軟(楊先生提前領導仲裁被駁回就是例證),一些用人單位的利潤血管里并未流淌道德血液,不少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利仍被無情剝奪。
勞動者自己爭取,更需要法律制度撐腰。職能部門一方面要把法律法規(guī)宣傳到位,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知曉帶薪休假權利;另一方面要主動出擊,到一線查處違規(guī)用人單位,并認真受理勞動者投訴,誰觸犯了侵犯勞動者休假權、克扣加班工資的底線,既要糾錯,又要處罰。讓用人單位感到侵犯職工休假權、克扣加班工資得不償失。同時還要提高工會的地位,由工會代表員工與用人單位全面談判勞動者權利待遇,維護勞動者休假權,支撐起勞動者的就業(yè)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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