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差補貼以及出差途中的餐費的涉稅問題
企業業務人員出差途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等憑票據報銷的費用,在企業報銷工作中正常報銷入賬即可,營改增后,上述費用取得專用發票或者允許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票據(過橋過路費)亦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企業對于出差人員,在正常報銷費用之外額外以現金形式支付的出差補貼,是否必須取得合法票據進行報銷?此部分補貼是否允許所得稅稅前扣除?業務人員取得該補貼,是否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出差補貼,不同于差旅費用。差旅費用是業務人員出差途中真實發生的的費用,是必須取得合規票據,報銷時公司進行審核處理的,而出差補貼是對出差人員付出辛苦的一種補貼,這種辛苦的付出可以是無形的,也可以是業務人員為了提高出差的舒服度,突破公司差旅費用規定的額度,提高交通、住宿檔次的有形的東西。而公司為了鼓勵員工,進行的一定標準的補助。
比如A公司規定:業務人員出差至指定地區,每天交通費用報銷的標準是100元,住宿費是200元,上述兩類費用據票報銷,超出自負,低于標準按照實際發生額報銷。同時,業務人員出差額外補貼出差補助50元。
按此規定,甲業務人員報銷時,車費80,住宿費200,那么其可取得報銷費用330元(=80+200+50);乙業務人員報銷時,車費50,住宿費300,那么其可取得報銷費用300元(=50+200+50),丙業務人員報銷時,車費140元,住宿230元,那么其可取得的報銷費用就是350元(=100+200+50)。
可見,上述50元的差旅補貼,無論取不取的發票,企業都將給予現金報銷,而車票、住宿費等費用,必須取得發票,并依據企業差旅費報銷制度審核報銷。
(國稅發[1994]0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明確規定: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財稅字[1995]82號文對國稅發【1994】089號文進行了補充說明: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兩份文件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業務人員出差過程中發生的出差補貼,包含午餐補助,屬于個人所得稅的不征稅項目,超出此規定范圍,以及超出企業制度約束的金額的,應計入企業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差旅補貼,目前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執行時,一般參照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的公務員差旅補貼標準,各企業萬萬不可將其作為稅收籌劃的手段任意放大補貼金額。
根據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業務人員差旅補貼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在標準范圍內的金額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出標準的部分,在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后,亦允許稅前扣除。
出差途中的餐費,到底應列支差旅費用,還是應列支招待費?這不是一個小問題。列入差旅費用,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列入招待費,只能按照票面價值的60%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而且稅前扣除總額還要受到業務招待費總體稅前扣除標準限制。
區分出差途中的餐費屬于什么費用,就是看誰消費的。如果是出差人員自己按規定消費的,就是差旅費,出差人員消費的餐費超出企業差旅費標準的,如果報銷,就應把超出部分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未超出的,計入差旅費;如果是出差人員宴請客戶消費的,就是業務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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