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資金流量核算制度
中國的資金流量核算,是在借鑒國際標準、立足中國實際的基礎上,于1992年按國務院《關于實施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方案的通知》開始在國家和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始實施編制的。中國的資金流量核算工作由國家統計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工負責,并且按年度進行編制。經過近幾年的試編和實踐,目前中國資金流量表已日趨成熟,現行設計和編制的資金流量表為 5(機構部門)×31(交易項目)的資金流量表。
與標準的資金流量核算相比,中國資金流量核算有以下幾個特點:
1.具有收入分配核算和金融交易核算兩部分。前者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反映增加值在各機構部門之間的初次分配及其再分配的過程和結果;二是反映分配結果在消費和投資方面的使用情況;后者是反映社會資金在各個部門之間的來源和運用的過程和狀態。
2.交易項目分類已基本接近國際通行標準。交易項目主要設置了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財政收入、初次分配總收入、經常轉移、可支配總收入、最終消費支出、總儲蓄、資本轉移、資本形成總額、通貨、存款、貸款、證券、國際資本轉移等;但其中也有一些交易項目是根據中國實際情況設置的,如財政貸款;
3.機構部門的主要分類基本與國際標準一致。主要有非金融企業、金融機構、政府、住戶和國外五大部門。這表明中國的資金流量核算已基本接近國際標準,從而大大提高了中國資金流量核算資料的國際可比性。
經過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目前,國家統計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已初步編制出1992--1996年五個年度的資金流量表,它們在宏觀經濟分析中已發揮了重要作用。雖然近幾年中國的資金流量核算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與中國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相比,差距仍是明顯的:一是交易項目的分類仍比較粗;二是時效性還不理想;三是季度核算工作還沒有開展。這些都是資金流量核算工作未來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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