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休日出差工資如何計算
由于業務繁忙,我幾乎每個雙休日都要出差。我想問,雙休日出差的工資報酬是如何計算的?
法律專家回復:根據2009年修正的《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若在出差中的雙休日提供了勞動,公司又不能夠安排補休,由于該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公司應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補發加班工資。若在出差中的雙休日并沒有提供勞動,是在出差地休息,這種情況下不是加班,不需要另付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首先要確定你的崗位屬于何種工時制度,是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三種中工時制度的哪一種,然后再根據相應規定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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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法》第八條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了解單位的基本情況及與崗位相關信息,同樣,用人單位也應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
那么用人單位具體能夠知悉員工那些相關內容呢?依照法條中規定“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一是勞動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真實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聯系方式等。二是學歷或證書信息,一些特殊崗位需要某些特定的證書來持證上崗,勞動者提供真實的本人證書直接關系到用人單位是否能夠錄用勞動者。三是勞動者的身體狀況,一些女性在入職時填寫懷孕與否的時候,明明懷孕一段時間,卻填寫成未孕,給用人單位帶來一定困擾,同時也導致無法享受相應的照顧。四是競業限制,一些勞動者在入職現單位之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對前單位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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