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私自調崗降薪
劉女士問:公司要給我調崗,同時工資降10%,請問我該怎么辦?
答:遇上這種情況,勞動者可通過三種辦法來解決。
1、勞動者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其原崗位工作,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調崗降薪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向用人單位主張違法調崗期間的損失。
2、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的職責之一就是督促用人單位遵紀守法,依法糾正或查處違法行為。而用人單位沒有跟勞動者協商一致,也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對勞動者調崗降薪,即為違法行為。勞動監察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3、請求工會幫忙。加入了工會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工會幫自己與用人單位協商。工會的職責之一便是幫助會員與用人單位協商談判,在會員有需要時幫助會員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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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某家具廠職工劉先生來電咨詢,今年4月,工廠得到一批訂貨合同,由于這批合同要求的訂貨量大,交貨時間緊,為此,家具廠決定,全廠職工周六加班。有一些職工因為要照顧孩子,很難做到周六加班,遂向廠領導反映。雖經多次協商,但雙方未達成一致。于是,這批職工到時間就下班回家,不執行廠里的加班規定。工廠負責人表示,扣發那些不加班人的工資。請問:工廠這種做法合法嗎?
為此,記者咨詢了四川蜀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程積焱,他表示,本案中,該家具廠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能隨意安排加班。如果確實有必要安排加班,要與職工協商,并且支付相應的加班費。本案中家具廠與職工協商未果,不得以扣發工資的手段強迫職工加班。
同時,程律師說,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起訴到法院,依法討要說法。”程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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