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的稅收優惠到底該誰享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號)第一條規定:“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勞務派遣的殘疾人計入勞務派遣單位享受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勞務派遣人員計入用工單位享受稅收優惠。
因此有人疑惑了,勞務派遣人員到底屬于勞務派遣單位,還是屬于用工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人員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但稅收優惠適用情況的不同導致勞務派遣人員歸屬不同,二者并不矛盾。
促進殘疾人就業方面,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是“安置殘疾人”,是指殘疾人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使殘疾人有收入、有保障。此處強調的是有工作。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公司的職工,是勞務派遣公司“安置”了殘疾人,因此應當由勞務派遣公司享受稅收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方面,稅法和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是“從業人數”,是指是勞動者具體從事某種工作,而不管是誰的職工。此處強調的是干工作。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即在用工單位“從業”,因此應當屬于用工單位的從業人數。
綜上所述,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勞務派遣人員計入勞務派遣公司還是用工單位的規定也不同,注意區分,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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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近日,南京地稅稅務人員在稅務檢查中發現,某公司于2012年轉讓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權,造成投資損失32.57萬元。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該公司未進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但進行了稅前扣除。稅務人員向企業進行了政策宣傳,依法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并對于該企業的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稅務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第八條的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因此,企業在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相關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提供相應資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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