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價不一致如何申報出口退稅
關出具的報關單上注明的成交方式為CNF,運費為3600美元。而實際情況是成交方式為CIF,3600美元僅為一個集裝箱的運費,此次出口有5個集裝箱,共計18000美元,運費629美元,由此導致我公司開具的出口發票和海關報關單貨物出口離岸價不一致。我公司該如何申報出口退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生產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時,若報送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中的離岸價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岸價不一致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報《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
所以,您公司可以申報出口退稅,須依據實際發生的正確的出口離岸價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來申報退稅,在申報出口退稅時除了提供正常申報的退稅資料外,須提供《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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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2014年9月購進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為560萬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企業財務人員詢問能否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屬于上述兩種情形,如企業符合相應條件,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二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專門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的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因此,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可以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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