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睡35年的探親假該被喚醒 福利來了
總有些頗顯另類的政策總處在休眠期,無論多么尷尬、不切實際,哪怕名存實亡,都“巋然不動”。近日,媒體報道的探親假政策就引起網(wǎng)民此起彼伏的吐槽。最長能休45天的探親假出臺35年,很多人從沒休過,甚至稱“聽都沒聽過”。
35年前的1981年,就業(yè)分配客觀上造成勞動者背井離鄉(xiāng),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施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長可達45天。35年來,很多人對此福利聞所未聞,一些具備休探親假條件的企事業(yè)單位,基于各種原因通常并不批準員工休探親假,員工基于各種顧慮也會“自愿”放棄休假。此外,很多單位會扣除休探親假職工的績效工資,休假期間僅發(fā)放基本工資。
探親假的規(guī)定是在計劃經(jīng)濟條件下出臺的,當國家實行分配制度,客觀上造成勞動者遠離家鄉(xiāng)的現(xiàn)實,因而在休假探親方面給予職工相應的待遇。如今在市場經(jīng)濟背景下,公民擇業(yè)自由,公共假期充沛,法定帶薪休假制度已經(jīng)建立,加之交通工具便捷,簡單強推35年前的探親假規(guī)定,顯然有些不合時宜。而在國家尚未明令廢止探親假規(guī)定的前提下,不讓職工休探親假無異于剝奪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35年前出臺的探親假政策明顯不合時宜,卻從未做過修改,也未被廢棄,成為尷尬的存在,確有認真檢討和盡快修正的必要,讓這項政策變得更加合理合情。
該不該對名存實亡的探親假取消了之?答案應是否定的。探親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權益,是公民休息權的一部分,簡單取消和剝奪這項權益均不妥,更好的做法是,要在新形勢下進一步改進完善、降低休探親假的門檻,讓這項政策更加科學可行、合情合理。例如,可以嘗試把探親假和休年假銜接起來,并擴大到機關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以外的職工,或者依照職工工作地與探親地點的里程遠近,給予不同的休假天數(shù),路途里程越遠,休假天數(shù)可適當延長。
其實,一成不變的探親假政策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并非個例。如30多年未變的5元獨生子女費,雞肋化的洗理費、書報費,落實不了的防暑降溫費,將近20年未變的航空托運行李滅損的賠償標準……這些“沉睡”的條例,既暴露出制度設計上“新陳代謝”功能幾近于無,也折射出公共政策調整的行政不作為。
公共政策往往事關民生,關系到廣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修改,都應當尊重民意和吸納民意,并且要與時俱進修改完善。少數(shù)公共政策長期休眠,無視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變化,置群眾的呼聲和抱怨于不顧,這種政策領域的行政不作為,折射出政策制定者對群眾高高在上的傲慢與偏見。
公眾有權利質問有關部門,還有多少類似探親假、限塑令等長期“休眠”的僵尸政策沒有被喚醒?面對公眾輿論的質疑,政策供給部門理應積極回應?公共政策必須與時俱進,不斷修改完善。期望有關部門順應民意,主動清理和修改那些不合時宜的公共政策,讓公共政策跟上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形勢,呼應民意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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