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直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調整
記者從市財政局獲悉,德州市印發《關于調整德州市市直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自1月1日起,德州市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差旅住宿費將執行新的標準。青島、煙臺、威海、日照4個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性熱點影響較大的城市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旺季(7月-9月)出差到這四地市,差旅住宿費上浮20%。
此次《通知》規定了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省內17地市、全國34個城市的差旅住宿標準。其中,濟南等11市住宿費標準提高到380元,萊蕪等6市住宿費標準提高到360元,另外,青島、煙臺、威海、日照4個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性熱點影響較大的城市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旺季(7月-9月)出差到這四地市,差旅住宿費上浮20%。而省外的34個城市根據不同地區上浮標準也有所不同,最低上浮20%,最高上浮50%。
據悉,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省外差旅住宿費標準是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地、州、市(縣)出差執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各地、州、市(縣)差旅住宿費標準未制定公布前,可暫按其省會城市住宿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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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第17條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而變換工作地點,根據第35條的規定,雙方應協商一致,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單位安排職工去外地出差是否屬于變更工作地點呢?
《現代漢語詞典》中,“出差”解釋為“單位的工作人員暫時到外地辦理公事”。據此,出差應具備以下特征:1. 出差是受單位委派,辦理公事。2.出差必須離開常駐工作地點。3.出差是“暫時”的。所謂 “暫時”,應有明確的歸還日期,而且出差在外的時長應相對合理。關于合理,筆者認為,既要結合合同期限的長短來判斷,也要結合實際的時長來確定。比如,勞動合同期限為6個月,安排“出差”3個月,這顯然涉嫌變更工作地點;如果勞動合同期限3年,安排“出差”3個月,則相對合理; 但是如果出差時間為1年,即使簽訂的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涉嫌變更工作地點。
另外,在判斷用人單位是變更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還是安排出差時,還應結合以下因素:1.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了相應的條件。如果是出差,用人單位一般要承擔勞動者出差期間的交通費、食宿費。工作地點變更的,用人單位無須提供相應條件。2.是否支付了出差補助。結合管理實踐來看,職工出差期間,用人單位一般會根據出差的期限支付相應的出差補助,但是變更工作地點,單位無須專門支付補助。3.任務完成后,勞動者是否返回原工作地點。單純的出差,在任務完成后,勞動者仍會返回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地點工作,但是變更工作地點,如果不是再次變更工作地點,勞動者一般不能返回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地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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