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須考慮環保因素的有哪些?
環境保護已經成為當前越來越重要的話題,得到各方面的重視,發展不能犧牲環境,稅收作為調節經濟的杠桿,也越來越向環保產業傾斜,從事節能環保的企業可以享受一定稅收優惠。但是,如果企業污染環境,也會受到稅收的懲罰。下面筆者就總結一下哪些稅收優惠須考慮環保因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的有關規定,經過政府科技部門的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就可以享受15%稅率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條件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上、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一定比例以上等。這些是廣為人知的條件,不符合便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但環保條件往往被人們忽視。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取消其資格,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增值稅可以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優惠,但近年來發現,一些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一方面是污染排放大戶,一方面又是稅收優惠大戶,這與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因此,今年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第三條規定:“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企業若污染物排放未達標,將不能享受增值稅優惠,已經享受的還要追繳,有利于發揮稅收優惠的正面激勵作用,鼓勵企業積極自主環保減排。
2011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對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給予一系列政策扶持;201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對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明確,如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享受五免五減半稅收優惠,新辦軟件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等,優惠力度相當大,但同樣對環保有嚴格規定。
財稅〔2012〕27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因此,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取消其資格,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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