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喪假需要怎么證明?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個別員工騙取喪假的行為也是存在的。
現實生活中,如果職工請病假、婚假等,公司一般會要求他們出具相關證明,但喪假確實有些特殊,大多數單位都稱不會要求員工出具親屬死亡證明,因為一般人不會在這個問題上撒謊。
趙女士原在北京瑞德奉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擔任主管職務。一天,趙女士聲稱外祖父病故,并向公司遞交了一張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上面寫著“馮某某因胃癌晚期,于10月18日中午死亡”用以作為死亡證明。
公司隨后到醫院進行調查,得知根本沒有馮某某在該醫院死亡。開具診斷證明的醫生證實,胃癌診斷是他寫的,但后面的死亡情況是被他人后加的。公司表示,我們一直要求趙女士提供正規的死亡證明,但她始終沒能提供。按照公司規定,如果假期證明是無效、偽造的,則視為曠工。只要曠工3天,公司就可以對員工做出請其自動離職的決定。
無獨有偶。29歲的張某原在我國臺灣地區某市的一家機械公司擔任組裝技術人員,因長期加班很累,想請假又找不到理由,2013年9月在網上看到臺灣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空白死亡證明書,于是填上母親因罹患淋巴癌過世,拿著證明書向公司請喪假5天獲準。
由于張母在兒子公司加保,信以為真的董姓老板娘,持偽造的死亡證明書向“衛生署”辦理退保。張母到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看病時,院方告知她被通報已死亡退保,張母大罵“我沒死,還活著”。經當局追查后,發現張某偽造死亡證明書,將他依偽造文書罪嫌疑起訴。張某事后非常后悔,已主動請辭。
另據CNTV消息,日本愛知縣建設部一名助理科長級的男性職員,在2005年8月至2010年7月之間,謊稱“叔叔”、“阿姨”等親人去世,共獲批準喪假12次(即12天)。2010年7月,愛知縣政府在調查職員休假狀況時發現了這一情況,本人也隨即招認自己的不正當行為。最終他被處以停職6個月處分。同時,給予縱容該行為的6名上司口頭訓誡。而這名職員在“喪假”期間的不當所得34萬日元,也被全部沒收。
所以針對這樣的情況,有公司規定,職工請喪假必須出具親屬死亡證明,以及親屬關系證明,也是無可厚非的,員工應予以理解并遵照執行。如果員工確實存在嚴重違反誠信的行為,單位可以按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我們同時建議用人單位在操作中不妨更人性化些。有職工請喪假,特別是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派員上門慰問,溫暖職工的同時,也對其請假理由是否屬實起到核實作用,有時何必非要依賴一張紙制的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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