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生產成本費用管理費用的界限要明確
為規范管理,使單位與單位之間有可比性,對于合理劃分生產成本費用管理費用的界限要非常清晰,下列各項在生產成本中列支:
1、直接生產人員的工資(指工資總額)及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2、直接生產人員的勞動保護、防護用品及防暑降溫費、值班被褥。
3、直接為生產耗用的各種材料、備品備件和低值易耗品等。
4、生產用房屋、建筑物及生產設備的修理費用。
5、固定資產折舊費。
6、因生產需要從外單位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
7、水資源費及水文測報費。
除以上各項費用外,其余都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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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經營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社會現象,一般都發生在運輸領域,主要源于相關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的要求。由于國家對運輸行業的資格有限制性規定,一些個體運輸戶往往需要通過掛靠企業來獲取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許可,接受統一管理。交通運輸業掛靠經營是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際車主和名義車主往往不一致,車籍所在地、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也往往不一致。
對于掛靠經營,可逐步引導被掛靠企業回購掛靠個人實際擁有的車輛,個人再以承包形式經營,所實現的運營收入納入企業收入核算,以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繳納稅款,發生的購車、油耗等費用由企業入賬抵扣,車主的收益為收入與承包費的差額,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名義車主與實際車主才能實現一致,納稅主體、管理體制和法律責任等主體明確,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比較明晰。
同時,稅務人員要加大日常監管力度,開發相應的車輛信息監控管理軟件,將所有運輸企業的車輛信息納入監管。稅務機關可與交通部門聯合制定或確認車輛每月實現運費的最高限額,根據貨運納稅人的運力采集信息和開票申報數據,建立相關風險指標,實施限額控制。加強代開發票的管理,在以票管稅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實施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
銷售額難以確定。按照目前稅收政策,年應稅銷售額滿500萬元的納稅人,應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按照11%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對于掛靠經營認定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如何確定,是以被掛靠企業收取的管理費確定,還是以所有掛靠人的運輸收入確定?政策未予以明確。
有效憑證難以取得。掛靠車輛所有權不屬于被掛靠企業,被掛靠企業無法計提車輛的折舊費用,無法取得經營過程中的其他成本、費用票據,相應的進項稅無法扣除。如果按照規定對被掛靠企業按增值稅稅率11%計算應納稅額,企業稅負將會大幅增加。大部分被掛靠企業均以收取掛靠人的管理費計收入,而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購車、汽(柴)油和修理修配等費用全部由掛靠人承擔。掛靠人難以按增值稅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憑證。
虛開發票風險增多。未實行“營改增”前,被掛靠企業均以交通運輸業開具貨運發票,按3%繳納營業稅,一定程度上規避了貨運發票虛開的風險。實施“營改增”試點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被掛靠經營企業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僅為掛靠人代開專用發票,不對掛靠人開展進項稅管理和財務核算,就有可能成為“開票公司”,出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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