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黃金周“打短工”被解聘?
對于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兼職問題,我國法律在采取“不提倡、不鼓勵、不干預、不禁止”態度的同時,又把決定權交給了用人單位。
趙美娟是一家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國慶長假前夕,一單位向其發出邀請,希望其能利用假期為其檢修所有的機器設備,并許諾了豐厚的報酬。趙美娟覺得反正閑著也是閑著,而這恰恰又是自己的拿手本領,且其機器設備與公司的一模一樣,遂答應了下來。而當趙美娟如期前往檢修不久,得知消息的公司領導便打來電話,說趙美娟屬于全日制員工,即使在放假期間也不得在外“打短工”,更何況對方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務必立即停止,否則將解除與趙美娟的勞動合同。可趙美娟覺得自己在法定節假日內的活動,有權自行支配,公司無權干涉,因而置之不理。豈料,當趙美娟節后回到公司上班時,真的被通知已經被公司解聘。公司的做法對嗎?
【分析】
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其的確有權單方將趙美娟解聘。
雖然趙美娟只是利用國慶長假在外“打短工”,但在其與公司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該行為同樣屬于兼職。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也就是說,關鍵在于兼職對用人單位的影響以及用人單位的態度。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可以不予過問,但只要兼職給其造成嚴重影響,或雖未造成嚴重影響但經其提出,勞動者卻拒不改正,用人單位便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與之對應,本案情形恰恰賦予了公司單方解聘權:趙美娟屬于全日制員工,公司已經明確表明趙美娟務必立即停止,而趙美娟卻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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