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納公積金 職工辭職能否享受失業金
2009年7月,許女士大學畢業后到一家民營企業工作,單位一直未為她繳納住房公積金。2014年12月,許女士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并說明自己是由于公司不繳納住房公積金而被迫辭職的,同時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并辦理失業保險金的申報手續。公司稱許女士系主動辭職,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那么,職工因單位未繳納公積金而辭職,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呢?
《社會保險法》第45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未繳納公積金,職工能否據此辭職,規定并不明確。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10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未繳納公積金,是否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為職工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繳存的,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本案中,該公司未依法繳存公積金,許女士據此辭職,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可以享受失業保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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