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該如何擬定
國際工程承包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部門、公司、企業或項目所有人(一般稱工程業主或發包人)委托國外的工程承包人負責按規定的條件承擔完成某項工程任務。國際工程承包是一種綜合性的國際經濟合作方式,是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也是國際勞務合作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將這種方式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是因為國際承包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術轉讓內容,特別是項目建設的后期,承包人要培訓業主的技術人員,提供所需的技術知識(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以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行。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內容
招標成交的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不是采取單一合同方式,而是采取另一種合同方式,這種合同是由一些有關文件組成的,通常稱為合同文件(contract documents)。
合同文件包括:招標通知書、投標須知、合同條件、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和協議書等。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chr(34)合同條件chr(34),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權責條款
合同中應該規定,發包人須將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及時通知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是發包人的代理人,在監理工程師中選定監理工程師代表負責監督工程施工和處理履約中出現的問題。
2.工程承包的轉讓和分包條款
合同一般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將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權益轉讓給第三者。經發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對全部工程負責。
3.承包人一般義務條款
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該負責工程項目的全部設計和施工,并無償提供為施工所必備的勞務、材料、機器設備及管理知識。
4.特殊自然條件和人為障礙條款
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來說履行合同時間較長,在履行合同中,可能會由于特殊自然條件和人為原因給工程的施工帶來困難,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機械設備、勞動力、材料等,這樣就要增加承包費用或推遲工程進度。以上問題須經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的代表確認,發包人才能償付額外增加的費用或同意工程延期。
5.竣工和推遲竣工條款
合同中規定竣工時間和標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經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驗收無誤后發給竣工證明,標志著工程項目已全部竣工。如果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工程變更、自然條件變化、人為障礙使工程延誤,承包人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可以延長工程的竣工期限。
6.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條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須向發包人提供專利和專有技術,并承擔被第三方控告合同范圍內專利權為非法、以及專利權被第三方侵犯時的責任;承包人提供的專有技術,雙方應訂立保密條款。
7.維修條款
合同中的維修條款是說明維修期限和維修費用的負擔問題。維修期限一般是從竣工證書簽發之日起計算,一般土木工程維修期為十二個月。在維修期內,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缺陷進行維修、返工或彌補等。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疏忽造成,由承包人負擔由此而引起的費用。如果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由發包人負擔費用。
8.工程變更條款
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有權改變合同中規定的工程項目,承包人應按變更后的工程項目要求進行施工。因工程變更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在合同的總價中予以調整,工期也要相應改變。
9.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一般規定在合同條件的chr(34)特殊條件chr(34)之中,主要包括:
(1)預付款: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人一部分預付款,預付款金額一般是合同總價的5-15%以便承包人購置機械設備和采購材料等。
(2)臨時結算:發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發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額應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額的5-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計金額達到合同總價款的5%時,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應在工程竣工和維修期滿后全部退還給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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