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稅前扣除應區分情況
(1)接受贈與方應將接受贈與的不動產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在計稅價格的確認上,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并按規定計提折舊。
(2)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3)未竣工結算但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按照暫估價值計提折舊;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企業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以上五點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即可,無需取得相關發票。
支付給境外企業的勞務費用
涉及的勞務行為全部發生在境外,則不需要在中國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因此不需要正式發票。企業憑借境外企業開具的賬單、外匯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匯證明、合同等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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