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利息和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處理
個人借款利息和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處理應重點關注:
(一)個人借款的處理如果賬面反映出股東在公司有個人借款和往來余額,應及時要求其作相應的沖賬處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在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要求借款人到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代扣代繳“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后,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稅務發票。企業根據借款合同、利息費用支付憑證、個人收取利息開具的正式稅務發票等資料進行賬務處理,憑“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否則將承擔涉稅風險。
(二)關聯方企業借款的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第121號,以下簡稱財稅[2008]第121號)規定,除金融業外的其他企業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在2:1之內的關聯方借款實際支付的利息(金融企業為5:1),只要沒有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可以據實列支,但如果超過2:1比例之外如無其它證據證明相關交易是符合獨立交易性原則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各期扣除。
同時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⑴所謂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以其它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其中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①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②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③其它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⑵財稅[2008]第121號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只要是關聯方公司之間產生了上述債權性投資,如果按獨立交易性原則計算正常借款利息收入的,對債權方在申報繳納所得稅時稅務機關有權對利息收入作相應的納稅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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