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勞動保障監察執法 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代表國家對勞動保障違法侵權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依法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既是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有效保障,也是勞動保障行政職能的集中體現。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代表國家對勞動保障違法侵權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依法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既是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有效保障,也是勞動保障行政職能的集中體現。勞動保障監察是做好就業再就業、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建立和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以及勞動合同管理等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是勞動保障整體工作的“發動機”和“助推器”,有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私營企業的不斷壯大與發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日益繁重,如何及時調整勞動保障監察管理模式,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我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者共同關心的話題。
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缺乏社會的廣泛認同是影響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的關鍵。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本質是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但由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利益不同,用人單位的目的是營利,而勞動者的目的是生存;在規避風險方面,雙方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況下,勞動者所面臨的風險要遠遠大于企業,規避風險的能力又遠遠低于用人單位。同時,我國人口多,勞動力資源豐富,就業矛盾十分突出,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便成為當前的突出問題。
二是勞動保障監察對象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抵觸情緒大,使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常常處于尷尬局面。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只顧生產和經濟效益,不重視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等勞動保障法規政策置若罔聞,存在短期行為,將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放在首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愿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致使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時有發生,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不予積極配合,使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常常處于尷尬局面。
三是勞動者自我維權意識不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為制造障礙。從我國的勞動力市場現狀來看,勞動力市場是資本市場,在經濟比較落后的地區,勞動力市場更是供大于求。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具有準司法性。當前失業人員增多,社會就業壓力大,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的維權保護,“兩個確保”任務繁重,都需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積極適應形勢發展,加大執法力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長期健康發展。結合上述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特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營造學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會環境執法環境的營造關鍵在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
執法環境的營造關鍵在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要增強法律意識,切實認識到在經濟社會生活中勞動保障的重要性,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正確處理好勞動者權益和企業發展的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二是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要從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做起,圍繞“公正執法、服務社會”的宗旨,樹立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執法形象;三是通過各種方式在全社會進一步加強《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規的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法律保護意識,讓企業能夠自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隊伍建設,各級領導一定要從樹立法律權威、落實工作任務、貼近人民群眾、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來認識這項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組織機構,加強一線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的配置,使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經常化、常規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管理,大膽嘗試新的執法手段,發揮勞動監察仲裁聯動效應,探索監察仲裁聯合辦案的新路子,真正做到“公正執法,服務社會”。
3、加強部門協作,促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順利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必須要有相關部門的配合。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必須要有相關部門的配合。如對建筑行業的執法檢查,需要城建部門的支持;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執法檢查,需要工商行政部門的支持配合;行政處罰需要人民法院配合執行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主動匯報,人社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堅持多溝通、多聯系,在相關部門聘請勞動保障監察監督員,主動要求監督,虛心接受監督,借勢壯大執法隊伍。各級政府要加強行政執法的管理和協調,明確執法責任,建立健全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從根本上杜絕“都管都不管”的不良現象,為勞動保障監察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4、強化工會組織作用,及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會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組織,是勞動者的代言人。在《勞動法》和《工會法》中,均賦予了工會組織的職權。工會組織應加強參與性,對勞資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減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壓力,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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