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夫婦生產(chǎn)“山寨”LV注冊商標獲刑
“路易威登(以下簡稱LV)”作為著名的箱包品牌,是不少人夢寐的奢侈品,然而吳某強、劉某夫婦卻在其皮具廠生產(chǎn)起了“LV”品牌包。
福建省上杭縣法院18日披露,該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吳某強、吳某堅、賴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罰金38萬元至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8萬元不等的刑罰。
被告人吳某強、劉某夫婦在在上杭縣創(chuàng)辦并于2013年2月4日注冊成立上杭縣某皮具廠,在未經(jīng)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公司授權(quán)的情況下,于2013年5月組織工人生產(chǎn)假冒該公司注冊的“路易威登(即"LV"商標)”品牌箱包。
被告人吳某堅負責采購假冒“LV”品牌原材料及五金配件,被告人賴某負責組織工人生產(chǎn)假冒“LV”品牌箱包,加工好的假冒“LV”品牌箱包先后通過物流發(fā)往廣州由被告人劉某和胡某(已作不起訴處理)等人銷售。
2013年6月9日和7月31日分別被上杭縣工商局和上杭縣公安局查獲,現(xiàn)場查扣“LV”品牌箱包20種型號共3692個,價值共計1386567.5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吳某強、吳某堅、賴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權(quán)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吳某強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吳某堅、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鑒于案發(fā)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法庭上自愿認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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