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的界定
何謂“涉外因素”,以往的司法實踐一般根據《民通意見》第178條的規定從民事法律關系構成的三要素(主體、法律事實和客體)角度予以考查。也就是說,只要其中一個要素涉外,即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以下簡稱《民訴意見》)對“涉外因素”的構成標準與《民通意見》保持了一致,其中第304條從程序法的角度對如何認定“涉外民事案件”作出了明確規定,亦即只要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中一個要素涉外,即屬“涉外民事案件”.作為我國第一部調整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問題的單行法。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適用法》對如何界定“涉外因素”沒有作出規定,但結合司法實踐出現的新情況,在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要素方面,不再僅僅強調國籍這一連結點,進一步將經常居所地規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重要連結點。
依此,2012年12月28日發布、2013年1月7日起施行的《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第1條在《民通意見》、《民訴意見》的基礎上對涉外民事關系進行了重新界定,在主體方面增加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規定,并于第(五)項設定了一個兜底式條款,以囊括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情形。
故根據《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們可以認定為涉外合同:(1)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2)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3)合同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4) 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或者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違約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5)可以認定為涉外合同的其他情形。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