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注銷稅務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注銷稅務登記范圍
(一)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二)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三)納稅人因變更經營范圍取消國稅應稅項目的;
(四)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其項目已完工的。
二、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間
(一)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先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因變更經營范圍取消國稅應稅項目的,應當自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四)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注銷稅務登記的申請
納稅人需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當在結清各項稅款、滯納金、罰款,做好發票、稅收票證繳銷等后,持稅務登記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見附件),填寫納稅人基本情況和申請注銷原因并加蓋公章(單位納稅人蓋公章,個體工商戶已領購發票的蓋發票專用章,未領購發票的由業主本人持身份證原件當場填寫注銷申請表并簽字確認)。
四、注銷稅務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納稅人持填寫完畢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遞交以下材料:
(一)稅務機關原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領購簿;
如納稅人屬聯合辦證后的純所得稅戶,稅務登記證件被地稅收繳的,憑地稅的注銷通知書或地稅的相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繳證明作為已收繳證件的依據。對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的,憑稅務機關認可的刊登有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須包含刊頭及刊號)作為證件已收繳的依據。
(二)未驗銷的各類發票;
(三)發票專用章;
(四)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一般納稅人需提供防偽稅控金稅卡和IC卡。
(五)出口退稅企業需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注銷審批表》;
(六)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經營的有關批文或股東大會的決議等有關證明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以及被其他機關予以撤消登記的決定書;
(七)企業類獨立核算納稅人需提供納稅人資產處置報告以及清算后的資產處理損益表、負債清償損益表和剩余財產分配表;
(八)所得稅由國稅征管的納稅人需提供《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地稅部門的稅款結算情況報告(非純所得稅戶可在受理后的稅款清算階段要求納稅人補提供,純所得稅戶應在受理時提供)、有年度虧損的企業還需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彌補虧損鑒證報告; 分支機構屬“就地預繳”企業的,需提供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最后一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九)申請注銷納稅人類型為總機構的需提供分支機構注銷通知書;
(十)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發票、稅款由總機構統一清理的證明;
(十一)破產企業需提供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民事裁定書;
(十二)外資企業需提供注銷前一會計年度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及最后一期驗資報告;
(十三)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注銷稅務登記辦理時限
符合注銷條件的各類納稅人,稅務機關自收到注銷稅務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注銷稅務登記。在稅款清算過程中,如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騙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的,經報本單位局領導審批后可適當延長時限,待問題查清后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因提交資料不全等原因不符合注銷條件的,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所需資料。在納稅人補正資料期間不計算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工作時限。
六、其它事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應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于稅務代理人處以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對沒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又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認定為非正常戶。對被依法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對有欠稅、發票未核銷的非正常戶,在稅款未結清、發票未核銷之前,不得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四)納稅人在本省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地址變更的,一律辦理跨區遷移手續,不得辦理注銷手續。納稅人跨省進行生產經營地址變更的,一律辦理注銷手續,但對能提供遷出地及遷入地工商營業執照遷移證明的,且按規定不屬于需進行稅款清算范圍的可不進行資產清算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結算。
(五)當月未辦理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的企業,次月必須按期進行納稅申報。
(六)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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