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施行 以“馳名商標”宣傳可罰10萬
5月1日,新版《商標法》已正式施行,不僅明確禁止了惡意搶注商標行為,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否則將面臨10萬元罰款,這意味著“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的宣傳即將終結。
昨天,記者走訪昆明一些商場和超市后發現,一些產品的包裝和宣傳上,仍有“馳名商標”字樣。
昨天下午,記者在位于南亞風情園的家樂福超市里,發現還有不少商品包裝上仍在使用“馳名商標”的字樣。記者也注意到,一些標有“馳名商標”字樣的調味品生產日期大多是在2013年11月—2014年1月之間生產的商品。
昆明工商部門表示,4月30日以前進入流通領域并標有“馳名商標”的產品可以繼續銷售,而4月30日之后準備進入流通領域的標有“馳名商標”的產品,則不能進行銷售,一經工商部門執法人員發現,會對其進行處理。
據了解,新《商標法》5月1日正式實施后,生產、經營者如果還將“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廣告宣傳、展覽、其他商業活動中,將按修改后的新商標法處理,將處10萬元罰款。(完)(李文璟)
相關鏈接: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在5月1日后廣告宣傳中禁用“馳名商標”字樣,但是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銷售。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4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