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抽逃注冊資本罪解套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立法解釋,明確了《刑法》中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適用范圍。這意味著從此之后,“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這兩個針對市場主體設立行為的《刑法》罪名,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傳統公司;而不再適用于“認繳登記制”的新型公司。
律師陳有西認為,這是同《公司法》和工商行政法規相配套的關于注冊資本犯罪的重大修改,對所有企業是重大利好。
“原罪”
4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解釋草案”形式,明確了《刑法》中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適用范圍。
“解釋草案”對《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對于實行實繳登記制以外的公司,如果出現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的,只承擔民事責任,不再適用“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承擔刑事責任。
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陳有西認為,這意味著從此之后,“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這兩個針對市場主體設立行為的刑法罪名,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傳統公司,而不再適用于“認繳登記制”的新型公司。
公司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介紹,實繳制與認繳制,是企業登記時注冊資本的兩種模式,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行情 專區)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而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
上個世紀80年代中后期,隨著改革開放,興起了辦公司的浪潮。當時皮包公司泛濫成災,不但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還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秩序。。
在這樣的背景下,1993年制定《公司法》時,立法者設置了很高的公司注冊資本門檻,采取了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立法者不但商事法律中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的民事責任,還在《刑法》中設立了“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有法律界人士將這兩個罪名戲稱為“兩虛一抽”。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弊端漸漸顯露了出來。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都是委托中介機構做的。中介機構大量采用墊資方式出具驗資證明,工商局只是進行形式審查,無法實際反映公司的真實資金狀況。如此一來,《刑法》“兩虛一抽”成了追究他們“原罪”的理由,使得企業主頻頻“觸礁”。
“這個兩個罪是過去懸在絕大多數企業主頭上的兩把刀,許多企業主因此深陷囹圄。”陳有西說。
原上海首富周正毅,格林柯爾領軍人顧雛軍,曾經的央視標王、VCD行業巨頭胡志標……這些曾經顯赫一時的企業家被判刑入獄。在他們的涉案罪名都有虛報注冊資本罪。
陳有西曾經在多起涉及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案件中,為企業主辯護。他認為,這兩項罪名在司法實踐中被濫用。比如公安偵查犯罪無法成立后,往往從這兩個罪上找出路,多數企業都能夠找到違法的事實。大量壓縮這兩個罪的適用范圍,是對中國市場經濟環境的大松綁。
配套措施
作為公司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一直積極倡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建議立法與改革同步推進。
他認為,此次出臺“兩虛一抽”罪名的立法解釋,是鼓勵民間投資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
四年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就已在深圳開始探索。2013年2月,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正式提出改革工商登記制度。
2013年5月13日上午,國務院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動員部署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工作,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會上指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的突破口和抓手。
“改革應該依法進行,應該先修訂《公司法》,免得法律之間相互沖突。”劉俊海說。除此之外,對《刑法》有涉及公司資本注冊的罪名也應做出相應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決定。將一般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和繳足出資的期限規定。
《公司法》的修改,引發了對《刑法》中“兩虛一抽”規定是否要修改的討論。
刑法學者,《刑法》中“兩虛一抽”罪名立法的出發點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用刑事手段來保證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
可是,現在《公司法》已經做出修改,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部實繳登記制,變成了一般公司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如果不對《刑法》做出修改,就可能出現依照新公司采取認繳登記制公司,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情況,所以及時做出立法解釋“非常必要”。
為此,全國工商聯建議廢止《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條關于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全國工商聯認為,由于注冊成本高昂,企業在注冊過程中虛報注冊資本等現象比較普遍。司法實踐面臨著“普遍性犯罪”和“選擇性執法”的尷尬。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提醒,“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并非廢止。對于法律規定仍然實行實繳制的公司,如果虛報注冊資本或者抽逃出資,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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