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公文處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一、從嚴控制發文數量
(一)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數量,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文件不以市政府名義制發;可通過便函、《政辦通報》、《內部參閱》等形式印發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正式公文印發;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一律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未經市政府同意,部門不得擅自對下級政府行文部署工作。
(二)下列情況不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或已公開全文播發見報的;現行文件仍適用的;上級文件明確具體,可直接依照要求組織貫徹落實的;沒有新的實質內容的;貫徹省廳文件的;調整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聯席會議的;部署以市政府名義主辦各種活動的。
(三)非緊急重要事項不以電報形式發文,已發電報的不再制發文件。因工作需要,部門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編印文件匯編的形式,不再制發公文。
(四)貫徹市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務、明確分工的,不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嚴格控制以召開會議名義突擊發文。市政府部門不得將縣(市、區)政府是否印發公文作為考核項目。
(五)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制定發文數量控制線。每年1月底前,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送上一年度發文情況。
二、嚴格規范公文制發
(一)上報市政府的公文,內容要簡明扼要、準確無誤,文種、體例、格式及公文用紙、字號要符合規定,附件要齊全。
(二)制發公文內容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權限的,主辦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搞好會商、協調;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研究并及時反饋會簽意見。如會簽部門無修改意見,應在主辦部門發文稿紙會簽一欄簽字。如會簽部門提出相關意見,主辦部門應對部門會簽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分類表述,可整理成《會簽意見匯總表》。
(三)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238號)所稱的辦法、規定、規則等規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規的政策性文件,須經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請示和報告類公文報送到市政府辦公室文秘科,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文件報送到公文辦理科,并附有關輔助材料。報送公文文稿的具體要求如下:
1.請示和報告類公文應一式3份,加蓋縣(市、區)政府或部門單位印章。請示和報告類公文要逐級報送,不得越級呈送。請示和報告要分開,請示類公文要一文一事,標注簽發人,不得多頭報送;情況報告類公文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請示類公文應做到事項明確,依據充足,建議合理,附件齊全。請示和報告類公文必須以正式公文上報市政府,不得以《呈閱件》、《請閱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報送。
2.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文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統一格式的主辦部門發文稿紙。
(2)起草文稿的依據、背景情況,文稿形成的主要過程。
(3)新政策要點的擬定、調研及論證情況,以及與相關政策的銜接等事項。辦理市政府辦公室批轉事項的,應主要表述審查內容、審理意見、發文建議及依據;貫徹落實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文件的,應主要表述我市的新舉措,規范性文件應附市法制辦審查意見。
(4)部門會簽意見采納情況。如會簽部門無修改意見,應在主辦部門發文稿紙會簽一欄簽字。如會簽部門提出相關意見,主辦部門應對部門會簽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分類表述,可整理成《會簽意見匯總表》;對未予采納的會簽意見,須逐一說明理由;經反復協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列明各方依據,報市政府裁定。
(5)經過會簽并修改完善的文稿清樣以及文稿電子版。
(6)市政府部門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上有關材料,應安排辦公室(綜合科)或相關業務處室參與文稿起草、熟悉文稿情況的人員,以便當面說明情況、及時協商文稿內容或補辦有關手續。
(五)按照《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有時限要求的發文事項,應提前10個工作日送達市政府辦公室。對省要求限期書面報送情況,以及市政府部署重要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發文的緊急事項,應提前5個工作日送達市政府辦公室。
(六)部門報送的擬發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嚴格審查把關。對發文依據充分、會簽完備并達成一致意見、符合發文要求且文稿質量較高的,審修后按程序報市政府領導審簽。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退主辦部門修改后重新報送。按照精簡文件要求,經審核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按程序報請有關領導閱示后退主辦部門自行處理。
三、規范公文報送程序
(一)除市政府領導明確要求直接報送其本人和確需直接報送的絕密、機密文件外,各縣(市、區)及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得將公文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
(二)凡屬部門、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及經過部門、單位之間協商可以解決的問題,不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三)需市政府審批或閱知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送領導閱批。市政府辦公室接到報送市政府的公文,要認真審核,并附公文處理單送領導閱批。對未附公文處理單的公文,市政府領導不作處理。
(四)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越級報送公文,對未進入程序的公文,各分管秘書長、主任一般不得簽署意見。因不按程序報送耽誤工作的,由呈報單位負責。
(五)市政府議事機構、非常設機構和部門內設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六)對市政府領導在公文上的重要批示,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協調、抓好督促落實;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主辦部門要主動搞好協調,確保市政府領導批示落到實處。對市政府領導的重要批示,需要回復辦理意見的,各承辦部門要及時以書面形式按批辦時限報市政府辦公室;由于特殊原因確實不能按時限回復的,要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匯報、說明情況。
四、切實提高公文質量
(一)各縣(市、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審查把關,確保公文質量。對重要公文文稿,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起草。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和各部門辦公室(綜合科)要切實履行職責,協助領導把好制發公文的政治關、政策法規關和文字體例關。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須經各部門辦公室(綜合科)負責人審核、把關并簽字后,市政府辦公室方予受理。
(二)政策性公文文稿起草前要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充分論證,廣泛聽取意見。要突出公文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題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要切實減少有關重要性或者意義的一般性論述,減少現狀分析的一般性表述,減少現有政策的一般性陳述。大力壓減文件篇幅,政策性文稿一般應控制在3000字以內。
(三)市政府辦公室要對發文文稿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確保在政策、文字和體例格式等方面準確無誤。同時,要嚴格審核時限,加快公文運轉速度,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四)對各縣(市、區)、各部門在公文制發、報送和辦理中違反《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市政府辦公室將不定期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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