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司法公正 做好民意溝通
從司法實踐中看,做好民意溝通,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實現司法為民,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而從法治的角度看,也有助于法官在個案中遵循認識規律,清晰展開自己的邏輯推理,運用實踐智慧解決具體糾紛,從而建立集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等規范要求與實踐智慧于一體的司法長效機制。
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民意表達的主體往往與案件沒有根本利害關系,只是基于社會正義或良心來表達自己的愿望。但其與我國社會通行的道德準則、倫理觀念緊密相連,具有強烈的社會與道德批判精神。如果不能正確回應民意,就會出現司法信任危機。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公眾法律信仰動搖、公平正義難求的時候,民意衡量的不僅是法院判決,更是社會的公平正義及希望。
做好民意溝通,就必須要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認真執行好黨的群眾路線。要以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人民群眾擁護不擁護來衡量。因為法律所體現的乃是一個民族經歷的諸多世紀的發展歷史。托馬斯也說過,“因為當憲法的效力不是來源于起草它的制憲會議,而是來自于批準它的人民時,我們所獲知的憲法的目的就只能來自于人民……人民是懷著自己的意志將被憲法體現這一信念而批準該文件的。”所以我們制定的法律、理解的法律、執行的法律就要和普通老百姓所認同的基本道理相吻合。因為普通民眾最廣泛認同的是非觀、價值觀,是人民群眾在日常生活中自然形成并用以指導自己行為的基本準則,它自然是人民意志最集中的體現、人民利益最集中的代表。向普通民眾所認同的善惡觀、價值觀靠攏,這樣法律才可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做好民意溝通,還要求司法機關主動學會聆聽人民群眾所需。當前民意泛起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貧富差距擴大導致的法律如何平等適用;公民政治權利的增長伴隨著公民表達欲望增強;以及新時期法治化進程下,民眾對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因此,司法機關要主動學會聆聽,正確把握民意,緩解價值與規則之間的沖突,并在微觀層面上統一法的應然與實然。對一些社會性案件的評論應勇于回應、善于回應,加以合理引導,從而有助社會大眾正確認識司法行為。必要時還可引入專家學者的意見,增強說服力,從而在司法機關與人民大眾之間建立有效溝通、服判息訴的平臺。
做好民意溝通,法官就應注重良心與良知,恪守自己行為職業道德。正如史尚寬先生云:“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倘若受外界之利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添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且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恪守良心與良知,就要立足法治內涵,以法官的綜合素質,在經歷長期法律知識、辦案經驗和邏輯熏陶之后培養出來的職業理性,以高度的超然和理性,忠實于法律,堅守法治理想。
回應民意,就要求司法公開,將司法程序、司法體制、司法結果全面向社會公開,使權力在陽光下運作,避免暗箱操作,自覺接受人大、政府、政協、媒體、社會公眾的監督,促進規范司法、廉潔司法。在工作過程中,就要不斷查找漏洞,彌補不足,隨時糾正差錯、失誤,及時消除誤解、曲解。通過陽光司法,實行自我加壓,切實提高自身素質。鍛造一大批富有感召力、公信力、親和力、文化力、自潔力的法官隊伍。營建為民、廉潔、高效的人民法院,積極穩健落實法律文書上網工作,使民眾信服裁判、信任法官,進而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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