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修訂須保證納稅人權利
稅收領域的權力本位思維從《稅收征管法》的名稱即可見一斑:國家沒有在稅收方面平衡國家權力與納稅人權利的基本法,更多只是把稅收工作視為單向度的征收和管理,其背后的理念是片面強調稅收強制性和無償性,將納稅人視為單純的義務人而非權利主體。以權力本位為主導的《稅收征管法》必然強調稅務機關的職權而忽視對其監督和制約,從而導致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重。
現代各國稅收法律的基本任務都是要在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權益間進行協調,二者不可偏廢。納稅人權利的基礎是其面對政府的地位平等性,公民納稅義務與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義務相對等,而納稅更大程度上將不是國家強制而是一種契約。納稅人權利是他們向國家無償讓渡財產所獲得的某種對價。他們不僅在納稅前享有知情權等,而且對稅收的用途和使用效率應有一定監督權。但這并不意味著要削弱稅務機關權力,而是要在嚴格的法律規范下提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確保應收盡收,滿足國家財政需求。
其實,《稅收征管法》在2001年的修訂中,納稅人權利保障已有所進步,但在權力面前依然處于弱勢,并缺乏細則保障。新的修法應進一步規范程序,讓稅制和納稅規則明確可預期,降低納稅人負擔,尤其是要對稅務機關采取的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制定嚴密細則,壓制其自由裁量權和濫用傾向。納稅人所需的最重要保障是獲得公正救濟權利,即在稅務方面尋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同時也要完善稅務方面的國家賠償責任。這些方面的基本制度已成形,但仍需提高其可操作性。
中國除整體稅負偏高外,稅收征管效率低和征稅費用大,也對全體國民構成更大負擔。要提高征管效率就必須打破部門立法窠臼,明確工商、銀行等部門的稅收協助義務,并實現稅務機關內部橫向縱向,及與財政等相關部門間的信息統一化。
同時,應從系統性改革的高度理解《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只有改革預算法等法律,讓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落到實處,讓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真正為民眾所感知,也只有嚴格遵守“稅收法定原則”,合理設置稅收并聽取納稅人意見,確保納稅人的程序性參與,讓納稅人知悉公共財政狀況及流向,才可實現稅收在民眾心中的合法性,并進而提升民眾主動納稅的積極性,降低納稅人遵從成本,以在稅收征收和繳納過程中建立起激勵相容機制,建構以自主申報為主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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