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女工被迫脫衣褲:法治時代的法盲標本?
前些天,廣東江門某皮革公司因懷疑一名女工偷皮革,強迫皮革廠人工拉網機的當班14名女工自行脫下衣褲接受檢查,檢查結果并未發現有任何人偷了工廠的皮革。14名女工感到人格受到極大侮辱,強烈要求廠方道歉并給個說法。
6月6日下午4時,工人們正在換班。剛到拉皮車間準備接班的兩名女工分別被廠里的干部叫到廠部辦公室,被問道:
“你中午離廠干什么去了?”
“我接到學校電話到孩子學校去了。”
“有人舉報你偷了工廠的皮革,我們現在要對你搜身,”一名在場的廠長下令道。
于是,廠辦工作人員將兩人帶到旁邊的衛生間,強迫兩人自行脫衣褲受查,兩名女工被迫掀起上衣脫下長褲接受了檢查。
兩名女工在被查之后不服,要求廠方拿出對女工進行搜身的證據來,廠長惱羞成怒,說沒有證據廠里也可隨時對任何人進行檢查,接著下令對正在人工拉網機車間當班的另外12名女工也進行同樣的非法搜身檢查。
女工們回到車間沒心思上班,許多人整日都在偷偷哭泣。女工們經過多天考慮后于13日到江門市勞動局勞動仲裁科投訴。據說勞動部門已開始著手對此事進行調查。
雖然在此前,對于工廠強行搜身事件有所耳聞,但看到這個消息,仍然有所感觸。
從1995年的《勞動法》到2008年《勞動合同法》,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多角度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盡全力促進建設和諧的勞資關系,但從上面這個事件來看,顯然已經遠離了勞動關系范疇內的勞動爭議與權益調整。作為企業負責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并沒有搜查權,卻依然對員工肆意進行非法搜身,只能顯示了其對法律的藐視,顯示了其作為強硬的“資方”對勞動者可以為所欲為的“老板”心態。而且,廠長下令對另外12名女工的非法搜身,更是警告和蔑視了員工的反抗態度,也顯然是對于開始的那兩名員工面對非法搜身的拒絕和反抗,非常不滿,頗有點“殺雞儆猴”的意味,
前幾天,有一家剛剛改制的國企,其負責人問我,公司對于嚴重違紀的員工除了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以外,還有沒有更嚴厲的處罰措施。我回答說,如果他違約,你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如果他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你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他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你可以向司法部門報案,但你就是不可以對員工的人身、名譽等作出任何處置。可見,公司之對于員工,“玩弄于股掌之間”的心理真可謂根深蒂固。
在一個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時代,在一個法治日益健全的時代,雖然勞動者找工作很難,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更難,找到一份長期、穩定的合適的工作難上加難,但對于企業來說,仍然沒有絲毫理由可以隨意侵犯勞動者的權益。否則,侵權者必然遭到受害者合法的“維權報復”,違法者也必然受到法律的懲罰。
我猜測,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強行對14名女工進行搜身的企業負責人,還是應該稍微懂點法的,只是以為自己有錢,以為自己是老板,就可以“沒有證據廠里也可隨時對任何人進行檢查”,對作為相對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權益漠然置之。顯然還是低估了法律在當今社會的作用與價值。
這里,筆者把相關的法律規定,列舉一二,以便讓上面這位廠長同志以及其他具有類似“落后思想”的用人單位管理者們一起溫習一下,從而學法、知法、守法——
•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構成非法搜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當然,對于勞動者來說,有了上述法律規定為你的權益撐腰,也應積極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捍衛自己的人格尊嚴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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