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規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留置權人占有、扣留動產,是基于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占有質物,是基于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后,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占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并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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