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特勞斯王朝圓舞曲樂團赴華演出合同
施特勞斯王朝圓舞曲樂團赴華演出合同
中方:
奧方:奧中文化交流促進會
為了促進中奧文化交流,(以下稱中方)和奧中文化交流促進會(以下稱奧方)經友好協商,訂于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1月4日在中國舉辦音樂會,并簽訂以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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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赴中國演出時間:12月21日至1月4日
二、演出地點:
三、演出內容:主要演奏世界名曲。
四、演出場次:10場,音樂會演出時間2個小時,包括中場休息15分鐘。
五、樂團在中國停留時間為12個晚上,除熟悉演出場地,作演出準備以及正式演出外,必須有一天時間休息。
六、樂團赴華人員:40-43人。
七、中方承擔的義務和費用:
1.在10月30日前向有關部門申請同意函。
2.向奧方支付每場一萬歐元的演出費和國際旅運分攤費(稅后)。
3.承擔43人國內交通和機場建設費行李樂器運輸費(性能好的大巴和行李樂器運輸車)5小時內大巴,超過5小時必須乘飛機。
4.負責提供演出場地(包括四間化妝間)和布置場地,舞臺溫度必須保證在20度以上,否則樂團將拒絕演出。提供39個樂譜架,指揮臺,合復國際標準的2至3個定音鼓和一套架子鼓,3把貝大提琴,印制節目單。
5.負責一日三餐及飲料(可樂、啤酒、茶不限量),演出前的點心,水果,飲料。住宿有英文服務,質量好的四星級賓館,9個單間,其余是雙人間。
6.中方必須保證演出場次,如有違約,仍向奧方支付合同上規定的費用。
八.奧方承擔的義務和費用:
1.提供樂團赴華演出的資料和節目單。
2.保證樂團根據中方安排的演出時間和地點演出。
3.承擔樂團赴華演出的組織工作費。
4.派1至2名隨團工作人員赴華協調有關工作。
九、在演出節目單,海報和舞臺上將根據中奧雙方的需要印制贊助單位,雙方在經濟操作中所獲贊助費、廣告費及其它收入均歸各自所有。
十、票房收入全部歸中方所有。
十一、中奧雙方自簽字之日起,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付給奧方每場五千歐元的機票定金,剩余部分在演出前付清,一方如有違約,違約方將賠賞引起的一切損失。
十二、此合同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簽署可以傳真為準。
中方:法人代表簽字奧方:奧中文化交流促進會法人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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