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發獎金是否違反勞動法規?
11月20日,本報“律師熱線”(3502630)由廣東五邑律師事務所的黃日森律師接聽并解答。
李先生:我是江門市某廠的一名員工,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在廠里工作時我發現很多人不但有工資,每月還有獎金,但我卻沒有獎金。請問,用人單位不給我發獎金是否違反勞動法規?對于我的工傷,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黃日森: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應該注意的是,獎金與其他方式的工資一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由用人單位有關制度規定的。如果李先生與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或者用人單位通過工資支付、績效考評等制度規定了獎金的發放方式,而用人單位不支付,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李先生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則李先生可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要求支付報酬,包括獎金。
關于工傷致殘如何處理的問題,如果李先生因工受傷,又不知道傷殘程度,可以先去勞動部門申請傷殘等級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至于賠償數額,李先生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協議,李先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工廠食堂就餐時摔倒算不算工傷?
鄧女士:前幾天,我在工廠的食堂就餐時,由于穿著拖鞋,而食堂的地面有水濕滑,我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并因此受傷。請問,我的傷算不算工傷,工廠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黃日森:鄧女士的情況應屬于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的食堂是用人單位工作場所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應當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員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員工繼續當天工作所必備的物質基礎,因而午餐并非與工作無關,午餐所占用的時間也不能人為地與直接開展工作的時間予以割裂,因此,鄧女士在其工廠食堂用餐時發生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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