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煙草需要走哪些程序?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 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八條 取得條件:
(一) 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 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經營特種煙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 符合經營外國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并實施管理。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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