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船舶需要注意些什么?
申請人申請拍賣船舶,應向扣押船舶的裁定書。裁定書由院長批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拍賣船舶費用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申請拍賣船舶應預付拍賣船舶費用,不預付的,其申請不予準許。
拍賣船舶的程序
船舶被扣押后,申請人提起訴訟的,扣船由訴前保全自動轉入訴訟保全,訴訟保全扣船不受訴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屆滿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或者船舶本身機件、設備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法院應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被扣押船舶拍賣。被拍賣船舶的所有人必須是被告,且應對該項海事請求確實負有責任。
申請人申請拍賣船舶,應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交拍賣船舶申請書。海事法院收到拍賣船舶申請后,應認真進行審查,及時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拍賣的裁定書。裁定書由院長批準。拍賣船舶因申請錯誤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負責賠償。在提交拍賣船舶申請后,申請人又提請終止拍賣船舶的,是否準許,由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終止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承擔在拍賣船舶準備階段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不予準許的,裁定駁回申請。拍賣船舶費用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申請拍賣船舶應預付拍賣船舶費用,不預付的,其申請不予準許。{page_break}
拍賣船舶的公告
海事法院裁定準許拍賣船舶的,應向被拍賣船舶登記國的登記當局、已登記的船舶優先權人、抵押權人和已登記的船舶所有人發出售船通知。通知內容包括拍賣船舶的時間、地點、拍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等,以書面形式并以簽收郵件或能確認收悉的任何電子或其他適當手段,在拍賣前30日發給已知的前述被通知人。海事法院拍賣船舶,應在我國對外發行的主要報刊和當地報刊上連續公告3日。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拍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2、成立拍賣船舶委員會負責賣船事宜以;3、拍賣的時間、地點和聯系辦法;4、辦理債權登記事項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的規定,拍賣船舶結束后,海事法院應在前述報刊上刊登公告,說明船舶業已公開拍賣給買方,船舶所有權及其風險自移交時起已經轉移,買方對船舶在移交以前所負的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船舶原所有人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買受人如何辦理交接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買受人在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后,應當立即交付不低于20%的船舶價款,其余價款在成交之日7日內付清,但拍賣船舶委員會與買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后,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現狀向買受人移交船舶。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和監督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與買受人簽署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移交船舶完畢,海事法院發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公布船舶已經公開拍賣并移交給買受人。買受人接收船舶后,應當持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有關材料,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手續。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原船舶所有人不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的,不影響船舶所有權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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