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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總局頒布鞋類(HBC 25-2004)標準
1 范 圍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鞋類環境標志產品的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及檢驗方法。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運動鞋、職業用鞋、兒童鞋、男士及女士鞋、防凍鞋、休閑鞋、流行款式鞋和室內用鞋等類型的鞋。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技術要求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技術要求的條文。本技術要求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技術要求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12.1-1998 紡織品 甲醛的測定 第1部分:游離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17592.1-1998 紡織品 禁用偶氮染料檢測方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GB/T 17593-1998 紡織品 重金屬離子檢測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8414.1-2001 紡織品 五氯苯酚殘留量的測定 第一部分:氣相色譜-質普法
GB/T 18414.2-2001 紡織品 五氯苯酚殘留量的測定 第二部分:氣相色譜法
SN 0704-1997 出口皮革手套中鉻(VI)的檢驗方法 分光光度法
HBC 18-2003 粘合劑
DIN 53316:1997 皮革中偶氮染料的測定方法
3 定義
藍色素(blue colourant):是一種包含兩組份的混合物,屬偶氮染料的范疇。其商品名稱為“海軍藍018112(Navy Blue 018112)”或“藏青018112(Navy 018112)”。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05―31 批準 2004―05―31 實施
HBC25 —2004
4 基本要求
4.1鞋的質量應符合相應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防護、防凍鞋和絕緣鞋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鞋同時要符合相應安全性能的要求;
4.2 鞋類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5 技術內容
5.1 鞋中禁止使用五氯苯酚(檢出限值≤0.05 mg/kg)、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檢出限值≤20 mg/kg)、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
5.2 鞋所用的橡膠制品禁止使用亞硝胺類物質;
5.3 鞋中禁止使用PVC材料(鞋外底中的再生PVC除外);
5.4 鞋用粘合劑必須達到HBC18-2003《粘合劑》中對鞋膠的相關要求;
5.5 禁止在皮革類材料中使用“藍色素”。
5.6 鞋中六價鉻的含量應小于10mg/kg;
5.7 鞋中不得人為添加砷、鉛和鎘等物質,可提取的含量應小于10mg/kg;
5.8 鞋中紡織品可提取的甲醛含量應小于75mg/kg;
5.9 鞋中可提取的甲醛含量應小于150mg/kg。
6 檢驗方法
6.1 技術內容中對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亞硝胺類物質、鞋用PVC材料、“藍色素”的規定通過文件審查和現場檢查的方式來驗證;
6.2 技術內容中對五氯苯酚的規定采用GB/T 18414.1或GB/T 18414.2中的方法檢驗;
6.3 技術內容中對可提取的砷、鉛、鎘的規定采用GB/T 17593中的方法檢驗;
6.4 技術內容中對偶氮染料的規定采用GB/T 17592.1或DIN 53316:1997中的方法檢驗;
6.5 技術內容中對產品中甲醛的規定采用GB/T 2912.1中的方法檢驗;
6.6 技術內容中對產品中六價鉻的規定采用SN0704-1997中的方法檢驗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鞋類環境標志產品的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及檢驗方法。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運動鞋、職業用鞋、兒童鞋、男士及女士鞋、防凍鞋、休閑鞋、流行款式鞋和室內用鞋等類型的鞋。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技術要求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技術要求的條文。本技術要求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技術要求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12.1-1998 紡織品 甲醛的測定 第1部分:游離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17592.1-1998 紡織品 禁用偶氮染料檢測方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GB/T 17593-1998 紡織品 重金屬離子檢測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8414.1-2001 紡織品 五氯苯酚殘留量的測定 第一部分:氣相色譜-質普法
GB/T 18414.2-2001 紡織品 五氯苯酚殘留量的測定 第二部分:氣相色譜法
SN 0704-1997 出口皮革手套中鉻(VI)的檢驗方法 分光光度法
HBC 18-2003 粘合劑
DIN 53316:1997 皮革中偶氮染料的測定方法
3 定義
藍色素(blue colourant):是一種包含兩組份的混合物,屬偶氮染料的范疇。其商品名稱為“海軍藍018112(Navy Blue 018112)”或“藏青018112(Navy 018112)”。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05―31 批準 2004―05―31 實施
HBC25 —2004
4 基本要求
4.1鞋的質量應符合相應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防護、防凍鞋和絕緣鞋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鞋同時要符合相應安全性能的要求;
4.2 鞋類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5 技術內容
5.1 鞋中禁止使用五氯苯酚(檢出限值≤0.05 mg/kg)、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檢出限值≤20 mg/kg)、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
5.2 鞋所用的橡膠制品禁止使用亞硝胺類物質;
5.3 鞋中禁止使用PVC材料(鞋外底中的再生PVC除外);
5.4 鞋用粘合劑必須達到HBC18-2003《粘合劑》中對鞋膠的相關要求;
5.5 禁止在皮革類材料中使用“藍色素”。
5.6 鞋中六價鉻的含量應小于10mg/kg;
5.7 鞋中不得人為添加砷、鉛和鎘等物質,可提取的含量應小于10mg/kg;
5.8 鞋中紡織品可提取的甲醛含量應小于75mg/kg;
5.9 鞋中可提取的甲醛含量應小于150mg/kg。
6 檢驗方法
6.1 技術內容中對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亞硝胺類物質、鞋用PVC材料、“藍色素”的規定通過文件審查和現場檢查的方式來驗證;
6.2 技術內容中對五氯苯酚的規定采用GB/T 18414.1或GB/T 18414.2中的方法檢驗;
6.3 技術內容中對可提取的砷、鉛、鎘的規定采用GB/T 17593中的方法檢驗;
6.4 技術內容中對偶氮染料的規定采用GB/T 17592.1或DIN 53316:1997中的方法檢驗;
6.5 技術內容中對產品中甲醛的規定采用GB/T 2912.1中的方法檢驗;
6.6 技術內容中對產品中六價鉻的規定采用SN0704-1997中的方法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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