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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勞動合同法是一條死胡同
勞動合同法在最高立法機關獲得通過之后,筆者的郵箱里就不斷收到各類培訓機構發來的開課通知,抬頭一般是大中小型各類企業的人力資源部,主講人既有官員也有學者,還有勞動法專長的律師和人力資源管理專家;招攬學員的“亮點”卻只有一個:如何“規避”勞動合同法,降低企業的用人成本。
對這類“涉法”廣告,我一般是不屑一顧就投進垃圾箱的,但收到的太多了,心里不免有些沒底:勞動合同法真的能被規避嗎?此后幾個月,陸續爆出的華為的萬人辭職事件、沃爾瑪的突擊裁員事件、瀘州老窖的勞務派遣事件等,筆者才恍然大悟:姑且不論事后工會的強力介入和部門的果斷叫停,鋪天蓋地的培訓原來真的有效!各個企業現學現賣,“課堂理論”被迅速轉化成了“避法實踐”!
或許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夠像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一樣令整個社會都感到焦慮了。在新法實施前夜,無論外資、國企、私企,還是事業單位,都在忙著“規范”用工形式。普遍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改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花錢買斷老員工工齡,以避免和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干脆裁員。而從“四零五零”到進城謀生計的外來工,從國企私企到外企勞工,從商務樓白領到部分事業單位員工,都在忐忑不安地等待一紙勞動合同之下自己未來的命運安排。
這并不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新法出臺后的一波三折,有點出乎立法機關和執法機構的意料———誰曾想到本來已經定紛止爭的法律還有巨大的規避空間;但從立法過程中激烈的利益博弈來看,似乎也應該在意料之中。從以董保華教授為代表的“勞資平衡派”與以常凱教授為代表的“勞工優先派”激烈的學術爭論,到勞動合同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勞動者血與淚的控訴,再到歐盟商會和美國商會威脅撤資的強硬表態,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企業的強力反彈就有跡可尋,“規避”只是手段之一。
法律是多種社會利益的平衡器,即便是以保護勞動者為己任的勞動法律也不例外,社會利益的差異與沖突決定了法律調整與平衡的相對性。但勞動合同法的出臺背景有其特殊之處,一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廉價勞動力支撐起來的經濟高增長率不僅有害社會公正,更缺乏可持續性;二是中國社會價值取向的演變,“唯GDP”論、“重商”論要讓位于以人為本,保護勞工權益。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并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正當的勞動權益,其本質是對中國長期勞資不平等帶來的諸如血汗工廠、以死討薪等巨大社會不公的一次矯正。在社會領域,法律從古至今都是朝著更多地賦予勞動者權利與更加地保護勞動者權益前行的。從羅馬法中與物并列的“對人租賃”到勞動者成為憲法的權利主體;從春秋時期“匹馬束絲”換8個奴隸到勞動者成了國家的主人翁;從日工作時間16小時到8小時的演進、勞動年齡8歲到16歲的提升、“饑餓工資”到最低工資的保障、勞動者自擔風險到雇主無過錯承擔責任的法定原則,都無一不證明著這一趨勢和規律。
因此,企業從培訓師那里學到的“小聰明”無論是在制度設計層面還是立法初衷層面都是走不通的,誤讀、規避勞動合同法不僅代價高昂,而且得不償失。希望相關的企業吸取“規避”受挫的教訓,真正承擔其企業的社會責任,通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來穩定勞動關系,促進企業長遠的可持續發展。
對這類“涉法”廣告,我一般是不屑一顧就投進垃圾箱的,但收到的太多了,心里不免有些沒底:勞動合同法真的能被規避嗎?此后幾個月,陸續爆出的華為的萬人辭職事件、沃爾瑪的突擊裁員事件、瀘州老窖的勞務派遣事件等,筆者才恍然大悟:姑且不論事后工會的強力介入和部門的果斷叫停,鋪天蓋地的培訓原來真的有效!各個企業現學現賣,“課堂理論”被迅速轉化成了“避法實踐”!
或許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夠像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一樣令整個社會都感到焦慮了。在新法實施前夜,無論外資、國企、私企,還是事業單位,都在忙著“規范”用工形式。普遍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改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花錢買斷老員工工齡,以避免和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干脆裁員。而從“四零五零”到進城謀生計的外來工,從國企私企到外企勞工,從商務樓白領到部分事業單位員工,都在忐忑不安地等待一紙勞動合同之下自己未來的命運安排。
這并不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新法出臺后的一波三折,有點出乎立法機關和執法機構的意料———誰曾想到本來已經定紛止爭的法律還有巨大的規避空間;但從立法過程中激烈的利益博弈來看,似乎也應該在意料之中。從以董保華教授為代表的“勞資平衡派”與以常凱教授為代表的“勞工優先派”激烈的學術爭論,到勞動合同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勞動者血與淚的控訴,再到歐盟商會和美國商會威脅撤資的強硬表態,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企業的強力反彈就有跡可尋,“規避”只是手段之一。
法律是多種社會利益的平衡器,即便是以保護勞動者為己任的勞動法律也不例外,社會利益的差異與沖突決定了法律調整與平衡的相對性。但勞動合同法的出臺背景有其特殊之處,一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廉價勞動力支撐起來的經濟高增長率不僅有害社會公正,更缺乏可持續性;二是中國社會價值取向的演變,“唯GDP”論、“重商”論要讓位于以人為本,保護勞工權益。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并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正當的勞動權益,其本質是對中國長期勞資不平等帶來的諸如血汗工廠、以死討薪等巨大社會不公的一次矯正。在社會領域,法律從古至今都是朝著更多地賦予勞動者權利與更加地保護勞動者權益前行的。從羅馬法中與物并列的“對人租賃”到勞動者成為憲法的權利主體;從春秋時期“匹馬束絲”換8個奴隸到勞動者成了國家的主人翁;從日工作時間16小時到8小時的演進、勞動年齡8歲到16歲的提升、“饑餓工資”到最低工資的保障、勞動者自擔風險到雇主無過錯承擔責任的法定原則,都無一不證明著這一趨勢和規律。
因此,企業從培訓師那里學到的“小聰明”無論是在制度設計層面還是立法初衷層面都是走不通的,誤讀、規避勞動合同法不僅代價高昂,而且得不償失。希望相關的企業吸取“規避”受挫的教訓,真正承擔其企業的社會責任,通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來穩定勞動關系,促進企業長遠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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